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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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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办理私募基金备案业务的情形汇总

基金2019-09-05|人阅读

序号

不予办理私募基金备案的情形

不予办理私募基金备案的法律依据

1

管理人委托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34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中国基金业协会不予办理私募基金备案业务”。

2

募集机构(管理人)违反《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29条关于“投资冷静期”的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36条规定:“募集机构在开展私募基金募集业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视情节轻重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募集机构采取暂停私募基金备案业务、不予办理私募基金备案业务等措施。”

3

募集机构(管理人)违反《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30条关于“投资回访”的规定

4

募集机构(管理人)违反《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31条关于“回访失败”的规定

5

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的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30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的,基金业协会视情节轻重可以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受理基金备案、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

6

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其他信息报送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8

出现被公安机关、检察、监察机关立案侦查,以及被责令停止相关展业资质、强制措施等严重情形的

《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规定“出现被公安机关、检察、监察机关立案侦查,以及被责令停止相关展业资质、强制措施等严重情形的,协会将自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暂停受理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备案申请、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重大事项变更申请,以及相关关联方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申请。”

9

对于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或者处于调查期间且调查结果尚未形成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协会暂停受理新基金备案申请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管理的决定

注:上述列表仅列举了法律明文规定的“不予办理私募基金备案业务”或“暂停受理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备案申请”的情形。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撤销管理人登记”或“取消会员资格”相较于“暂停受理或办理基金备案业务”应属于更为严厉的纪律处分类型。按照“举重以明轻”的原则,基金法律法规中如果规定某些违规情形应“撤销管理人登记”或“取消会员资格”,那么该种违规情形也应视为不予办理私募基金备案业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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