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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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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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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实现农村户口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其他2013-04-09|人阅读

宜昌交通事故律师:如何实现交通事故赔偿之农村户口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一、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交通事故赔偿差别由来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124日颁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第25条、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的规定伤残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区别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两个标准,对于交通事故造成伤残、死亡的赔偿金按照户口性质(即城镇户口和非城镇户口)来区别赔偿标准,以往的司法实践也简单地按照户口性质来判决赔偿标准。

二、实现农村户口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依据

司法解释的出台,造成同命不同价的社会问题,特别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大量新生代农民工进入城市,在城市生活,收入来源于城镇,但是他们无法取得城镇户口。在这些长期在城市生活居住的新生代农民工,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往往因为户口问题,造成其赔偿标准与城镇居民相差甚远。依湖北省2012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为例,交通事故十级伤残,伤残赔偿金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分别为13769元和36748元,相差22979元,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伤残赔偿金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分别为137690元和367480元,相差229790元。这种直接根据受害人户口性质确定赔偿标准“一刀切”的做法,不考虑受害人之间的实际差异,不利于体现法律应有的价值和公正,也是背离立法本意的。

鉴于这种“一刀切”的做法造成的不公平,各地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已经作出适当调整,对已经在城镇居住、工作、生活且达到一定期限的农村居民,将其视为城镇居民,其人身损害赔偿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赔偿,这一点,也已成为全国多数地方法院的共识。为进一步明确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个请示,于2005年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明确答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

三、如何实现农村户口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根据司法实践和最高院批复规定,一般而言,受害者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并在城镇务工、生活、消费,就可按城镇标准计赔偿。因此农村户口的受害者要按城镇标准计赔主要基于两个要素,一是收入是否来源于城镇,二是是否在城镇生活居住达一年以上。

但是,一般交通事故案件,由于肇事方都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实际是由保险公司来赔偿,肇事者或者不赔偿,或者赔偿很少一部分费用,保险公司一般情况下只按照户口本中的户口性质确定赔偿标准,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受害者通常拒绝按城镇标准赔偿。既然保险公司不认可按城镇标准计赔,如果受害方坚持要按城镇标准赔偿,只有通过诉讼才能解决。但是,部分受害人觉得麻烦,导致自己利益受到损失。

如果受害者要想实现农村户口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只有通过诉讼解决,并且提供足以证明在城镇生活居住、收入来源于城镇的证据材料。在笔者代理的多起交通事故案件中,如果涉及到是农村户口受害者,笔者都要对其进一步询问,是否在城镇生活,收入来源是否来源于城镇,如果符合这些条件,我们就提示当事人提供足以证明在城镇生活居住,收入来源于城镇的证据材料,这些证据材料包括居住证、租房合同、租金收据、劳动合同、工资表等等,按照城镇标准主张赔偿。一般情况下,提供了以上证据材料,法院基本都能够支持按照城镇标准赔偿。

宜昌交通事故律师,专业代理交通事故赔偿调解.诉讼,伤残鉴定,保险理赔,成功代理多起交通事故案件.业务能力强.办案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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