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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梁律师
杨国梁律师
江苏-淮安
合伙人律师

强奸无罪案例分析

刑事辩护2019-12-07|人阅读

【观点摘要】

上诉人冯某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时不存在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是否违背李某某意志现有证据也无法认定,故认定上诉人构成强奸罪的证据不足。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17日,网名为“无所谓”的上诉人冯某通过陌陌聊天软件认识了李某某(被害人)并且开始聊天。2015年6月18日10时许,冯某主动和李某某在陌陌上聊天,并提出想和李某某见面,双方约好在**市**区**村冯某居住的**小区附近见面。约13时李某某打车到达**小区门口附近,二人见面后冯某提出到自己家中,李某某同意,到其家中二人先在客厅聊天,后在客厅沙发上发生了性关系。

【诉讼经过】

**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上诉人冯某犯强奸罪提起公诉,**市**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上诉人冯某不服,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市**区人民法院再次作出判决:上诉人冯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后,上诉人冯某提出上诉。

【控辩观点】

上诉人冯某上诉理由:1、其与李某某的性行为不违背受害人李某某的主观意志;2、其对李某某没有任何暴力威胁行为;3、被害人对强奸过程的描述与时间不符,反而是上诉人描述与时间相符;4、李某某在和上诉人发生性行为的当时没有向上诉人说不同意不愿意,在冯某满足不了其要钱的欲望时,才以说过不同意为由向公安机关报警,以追究上诉人冯某的刑事责任;5、李某某和其发生性行为是一种性交易,不应成为法律保护对象。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对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事实、证据没有变化的情况下,第二次一审依然作出与第一次相同的判决是错误的。2、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上诉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2、对证据的判断与采纳必须应当排除其他合理的怀疑。强奸案件证据具有特殊性,直接证据往往只有上诉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一对一,简单采纳被害人陈述就容易冤枉无辜。以下几点无法解释:受害人事先了解了上诉人家无人;受害人的衣物及身体没有任何损伤;女方事后为什么不急着报警,反而要钱;女方为何不大声呼救。希望还上诉人一个清白。

出庭检察员意见:受害人没有与上诉人发生性关系的感情基础,也没有与上诉人发生滥交的意思表示。且上诉人的聊天记录证明其主要是想认识一下,案发前是上诉人主动约被害人,且多次邀约。被害人与上诉人见面是基于认识的主观意图,没有发生性关系的暗示。案发的聊天记录证实上诉人强行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按照常理,不是强奸的话,上诉人不会同意被害人的无理要求。被害人在电梯内的擦拭行为间接证明其不愿意。被害人的反抗行为是否强烈不是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无论衣服是否毁损,都应认定为强奸罪。

【判决意见】

法院审理后对评判如下: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某与李某某(原审被害人)对两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均予以认可,上诉人冯某是否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和是否违背李某某意志是构成强奸罪的关键:

1、本案李某某多次陈述和冯某多次供述内容稳定,都证明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也没有采取其他手段使李某某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也不存在冯某在李某某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下乘机实行奸淫的情况。

2、是否违背李某某意志。

一是从陌陌聊天记录分析:二人的陌陌聊天记录已被侦查机关固定,客观反映了二人当时的真实心理。从事发前聊天记录分析,二人认识仅一天,在上诉人冯某要求和李某某见面时,李某某开始以种种理由拒绝,但在冯某的一再要求下,还是同意了见面要求,并且其打车赴约,在冯某提出到其家后,李某某在证实只有冯某一个人的情况下,仍然同意并且与冯某一同到了冯某家。因此,李某某与冯某见面以及到冯某家都是出于其自愿,并不存在被强迫的行为。事发后聊天记录反映李某某不愿意,但并不能因此推测其在发生性关系当时也不愿意。

二是从发生性关系时二人的言行分析:李某某陈述不愿意,但发生性关系时其并没有明显反抗等行为,当时时间正值中午一点多,周围邻居下班在家,其并没有呼救,其解释没有呼救的原因是冯某是男的,又在他家,这样的解释也难以令人信服。从冯某供述来看,李某某不仅愿意,而且予以配合,双方各执一词,是否违背李某某意志无法认定。

【判决情况】

二审法院认为,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某与李某某(原审被害人)对两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均予以认可,都证明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也没有采取其他手段使李某某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也不存在上诉人冯某在李某某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下乘机实行奸淫的情况。虽然李某某陈述发生性关系时其说过不愿意,并且有哭和推上诉人的行为,但并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因此,上诉人冯某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时不存在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是否违背李某某意志根据以上证据也无法认定。上诉人冯某的部分上诉理由予以采纳。综上,认定上诉人冯某构成强奸罪的证据不足。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审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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