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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春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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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车位问题的归纳

小区物权2019-09-23|人阅读

关于车位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进行较为全面和清楚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七十四条。200910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是重要法律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对大家比较关心车位方面高频率问题,做解答如下:

问题1:车位可以赠予吗?

回答:当事人提出的这个问题,实际想问的应该是购买房屋时是否可通过赠予取得车位?

根据法律规定,已经明确规划用于车位的,该车位的归属可以通过包括销售房屋附赠车位的方式向业主赠送车位,也可以出售或出租;如果不是专门规划用于车位的,而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车的车位,是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销售、赠送或出租。

根据规定,开发商在规划车位的时候应根据业主户数等考虑规划好车位数量、首先满足业主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问题2:地下车位使用权是几年?

回答:当事人提出的这个问题,涉及土地使用权年限,因为中国土地制度复杂,所以问题的范围非常宽泛,实际想问的可能是一般的居住用地商品房的地下车位使用权年限?

根据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用途确定,其中居住用地七十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因此,正规住宅按照规划专属配备的正规地下车位,一般产权为七十年。

建议大家在购买车位时看清产权证书上登记事项,比如明确土地性质、年限、使用限制、是否涉及人防工程等,有些业主共同所有的场所改造的车位是没有单独的权属证书的,有些使用权受到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地方还有专门规定人防工程地下车位的规定,可以参考:《厦门市商品房人防范围内地下车位销售和办理权属登记的实施意见》、《漳州市商品房人防范围内地下车位销售和办理权属登记的实施意见》。

问题3:地下车位能转卖吗?

回答:根据法律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因此,对于专属规划的车位,已经取得产权的,可以转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问题4:没有产权的车位属于谁?

回答:当事人提出的这个问题,实际想问的应该是住宅小区内无法办理车位权属证书的车位,归属于谁?

根据法律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其不是车位用途,是无法办理车位权属证书的,应属于业主共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问题5:停车位只能业主买吗?

回答:当事人提出的这个问题,实际想问的应该是住宅小区内停车位只能出售给业主吗?

根据法律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因此,一般情况下,开发商销售专属规划的车位应当优先满足业主需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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