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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义律师
王小义律师
浙江-宁波
主办律师

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刑事辩护2019-07-09|人阅读

一、什么是刑法意义上的虚假诉讼?

(1)行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2)危害结果: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3)主观:故意

(4)主体: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其中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本罪行为应从重处罚。

思考1:过失可以构成本罪吗?检姐姐认为不行,因为从行为手段上看,虚假诉讼的本质在于捏造虚假民事法律关系,并想以此通过法院获取不当利益,表现出对危害结果的积极追求,排除过失。

思考2:本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

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还是有争议的,有人认为只要实施了该行为即构罪,但是司法解释明确了危害结果及其表现形式(详见下),给民事诉讼法上对虚假诉讼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留下了空间,所以答案很明显了。

二、虚假诉讼罪的适用的诉讼领域?

依据罪行法定原则,虚假诉讼罪仅适用于民事诉讼领域。对于用捏造事实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不能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

思考:对捏造事实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如何处理呢?可以参考刑修九出台前对虚假诉讼行为的处理方式,如行为人采用了伪造公文、证件可以用280条。如果是刑事诉讼呢?呵呵,咱不是早就有相关罪名(如诬告陷害)予以规制了。

三、什么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

1、 必须是“无中生有”的行为

如存在小额债务关系,虚构存在大额债务关系去提起诉讼的,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虚假诉讼

2、可以是单方也可以是双方(或多方)恶意串通的行为

这一点与民事诉讼法之规定有所区别,民事诉讼法中的虚假诉讼仅包括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的行为。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范围覆盖几乎所有类型的民商事案件,包括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知识产权、破产、执行等等。如司法解释列举的七种具体表现形式:

(1)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2)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3)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4)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5)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6)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7)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4、注意捏造不仅包括“虚构事实”,还包括“隐瞒真相”。

如解释规定的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也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5、除了提起诉讼,还包括申请执行以虚假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文书,或以虚假事实提出执行异议,参与财产分配等行为。

四、入罪标准是什么?

行为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解释列举了如下情形:

1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当然也妨害司法秩序)的情形,即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4种妨害司法秩序(当然也很可能因此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法院开庭审理、制作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立案执行等。

2种特殊情况降低入罪门槛的情形:多次实施或曾因实施该行为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刑事追究。

思考:如何理解多次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是否需要是本次行为之前还有至少两次?亦即同一时间在同一法院提起三个诉讼,都被查出有捏造事实的行为,是不是属于多次?

检姐姐认为,对于这种行为应当认定为多次,而不能强求有两次必须是之前实施的,一是对于之前行为如果判定是虚假民事诉讼,行为人应当受到处理,如果受过处理则可以直接适用本条第五款,如果之前没发现是否是虚假诉讼,又无法使用,这一条规定重点在于考虑行为人主观恶性,即使是在同一地点同时提起,次数的多少也能体现出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

五、情节严重怎么认定?

解释列巨额了六种比较典型的情形:

(1)财产保全→100万

(2)致使法院开庭审理、制作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立案执行,或者多次实施本行为,达到了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程度

(3)让他人履行财产给付义务或者被强制执行→100万

(4)致使债券无法实现→100万

(5)非法占有了财物→10万

(6)导致他人因为不履行虚假诉讼做出的判决裁定而被刑事拘留、逮捕或者受到刑事追究

六、罪名竞合怎么处理?

(1) 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虚假诉讼与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贪污罪竞合时,属于想象竞合,选择处罚较重的那个

(2)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本罪触犯滥用职权、民事枉法裁判、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等渎职犯罪时也是哪个重是哪个

(3) 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通谋参与虚假诉讼的,同时触犯妨害作证、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等罪时,还是哪个重用哪个

(4) 终于有一个不是哪个重有哪个的情形是:伪造证据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实,骗取裁判文书的行为,定280的伪造文书或者307的妨害作证、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思考:为什么用伪造证据手段篡改案件事实,骗取法院裁判文书的行为不定虚假诉讼?

检姐姐认为,解释里写的篡改案件事实指的是部分篡改案件事实,即案件事实客观存在,但是篡改了其中的标的、履行方式、时间等内容,不属于无中生有,按照上面的理解,不能定虚假诉讼,但仍可以一早其手段行为用280、307等条款予以约束。

七、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适用嘛?

可以适用于一般主体,不适用于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本罪。

八、管辖如何确定?

由犯罪地,即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法院所在地或者执行法院所在地管辖。

但是要注意,如果存在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其中的情况,为了回避,上级法院可以指定移送。

九、诉讼时效问题?

2018年10月1日期施行,依据关于司法解释时间效力的解释,效力溯及到刑修九生效时,但是刑修九生效后至司法解释施行前已经办结而且认定事实和法律没有错误的案子,就不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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