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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伟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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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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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构成要件

合同纠纷2019-06-16|人阅读

表见代理构成要件

目前国家出现大量以单位部门、项目经理乃至个人名义签订或实际履行合同的情形,并因合同主体和效力认定问题引发表见代理纠纷案件,人民法应严格认定表见代理行为。

一、表见代理产生法律效力:

事实上行为人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与行为人进行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的信赖利益与交易安全,由被代理人承担其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表见代理构成要件:

1、合同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的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人民法院在判断合同相对人主观上是否属于善意且无过失时,应根据合同相对人有无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合同缔结时间、以谁的名义签字、是否该有相关印章及印章真伪、标的物的交付方式与地点、购买的材料、租赁的器材、所借款项的用途、建筑单位是否知道项目经理的行为、是否参与合同履行等各种因素,作出综合分析判断。

2、合同相对人相信客观上形成有代理权的表象。合同相对人根据行为人提供的合同书、公章、印章等有权代理的表象,达到内心确信程度的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联系。

参照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指导意见”)的第 12 条、13 条、14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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