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与女方同居将自己的钱全部交由女方保管。男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自己将钱款交予女方控制后的后果,男方的这种支付行为应当视为允许并认可女方对该钱款享有一定的支配使用权,而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委托保管。但是这种许可是建立在男方对女方有强烈的情感因素基础上的,是基于男方内心具有最终要与女方缔结婚姻关系的预期而做出的。因双方已分手,共同生活的基础已不复存在,女方再占有男方的钱款没有合法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之前男方希望和女方有一个美好的未来,但是因为自己不是上海人没有购房资格,于是用女方的名义在上海买了一套房。男方本身无购房资格,将钱款转入女方账户由女方以自己名义购买房屋,男方对房屋将来会登记在女方一人名下是有心理预期的,因此房屋归女方所有。女方归还之前支付的购买款,而男方主张的房屋增值部分价款于法无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