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贾宏喜律师
贾宏喜律师
新疆-喀什
主任律师

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法律规定

损害赔偿2019-09-23|人阅读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机动车驾驶证区分不同的准驾车型。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认定无证驾驶应从两方面考虑,一是驾驶人应当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二是其所持有的驾驶证的类型应当与其所驾车型相一致。

  交强险,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八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即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商业险,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商业险所反映的保险关系通过保险合同体现。对于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是否赔偿的问题,就要看商业险合同中是否约定了无证驾驶免责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无证驾驶商业险是否赔偿的问题理论上是有不同观点的,一种观点认为,李某在保单上签字的行为就表明保险公司已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因此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保险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另一种观点认为,保险条款是格式条款,解释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免责条款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认定部分无效。

本人认为第二种观点较为合理,第一,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免责无效。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对格式条款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限制: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一般情况下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事先拟定的,在合同的内容和格式上就对投保人作出了限制,且条款的内容存在着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不利于保护弱者、维护公平的条款,因此该免责条款应认定无效。

  第二,依据保险法立法宗旨该免责无效。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目的是为了减少自身的赔偿责任,同时也为了确保第三人能够获得有效救济,保险目的就是保证受害人尤其是无辜受伤害的第三者能够得到有效的救济和赔偿,但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却约定无证驾驶拒赔,此免责条款将肇事者的过错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强加给了应受救济的第三者,与第三者责任险的初衷相违背,也与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相违背。因此,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赔偿限额内,直接向原告赔付。

无证驾驶的处理办法:

  1、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可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或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可并处拘留15天的处罚。

3、特别声明:对于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的,无论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违法与否,均不得继续驾驶该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驾驶人提供驾驶证。根据所提供驾驶证的不同情形分别进行处理。a)如若提供的驾驶证真实、合法并且在驾驶时无任何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或20-200元的罚款,及时退还机动车;b)如若提供的驾驶证真实、合法但在时有违法行为的,根据其违法的情况和未随身携带驾驶证一并予以处罚,并及时退还机动车;c)如驾驶人不能提供真实、合法的机动车驾驶证,视为无证驾驶。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贾宏喜律师
您可以咨询贾宏喜律师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