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离婚纠纷大数据分析报告
一、判例检索简要介绍
1、检索时间:2019年10月28日
2、使用工具:无讼案例
3、检索关键词:“案由:离婚纠纷”、“地域:平顶山市”
二、判例大数据之图表分析
1、自2010年至2019年,截止至2019年10月28日,平顶山市案由为“离婚纠纷”的案件共计10868件。
2、从下图“裁判年份”图表上看,平顶山市全市的离婚纠纷在2012年下降后,自2013年直线上升,到2015年 “离婚纠纷”案件接近3000件,随后下降。
3、从平顶山市基层法院审理“离婚纠纷”案件数量上看,数量上从多往少依次为:①汝州市2295件;②叶县1778件;③鲁山县1455件;④郏县1154件;⑤卫东区972件;⑥宝丰县733件;⑦舞钢市677件;⑧新华区628件;⑨湛河区521件;⑩石龙区114件。
4、离婚纠纷案件关键词中,关键词“分居”出现的频次最高,其次是“不同意离婚”,再次是“感情破裂”,往后依次是“感情基础”、“未生育”、“再婚”、“赌博”、“酗酒”、“第三者”、“复婚”。
5、在离婚纠纷中,一审审理终结后,上诉至中院进行二审的比例极低,占比3.13%,再审占比0.22%。经查询再审判例,再审主要因为夫妻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
三、离婚纠纷中仅“离婚”涉及的法律依据及“准予离婚”判例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内容略。
(二)“准予离婚”判例:
1、(2015)湛民四初字第66号: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但常因家庭生活琐事争吵、生气,导致二人夫妻关系不断恶化以致分居生活已达三年之久。为此,现原告以其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提出与被告离婚,经本院调解二人亦感和好无望,均同意离婚,对此本院应予准许。
2、(2015)湛民一初字第543号: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作为田某某之夫、李儿子之父,本应肩负起家庭生活的重担,却在经商失败后,意志消沉沾染吸毒恶习,甚至铤而走险从事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被告的行为不仅给家庭造成了巨大的经济负担,更侵蚀了原、被告业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基础。原、被告均表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综上,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3、(2016)豫0411民初83号: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如果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时常因生活琐事生气,致二人长期分居。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仍分居生活,且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二人的夫妻感情并无得到实质性的改善。现原告再次起诉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充分表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对原告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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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常见离婚诉讼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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