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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财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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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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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财产分配问题

离婚2011-05-20|人阅读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对于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的问题,一直是离婚的主要关注点和争议点,对此问题,应注意以下要点:  一、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离婚时应首先明确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没有与其他家庭成员分家的,应首先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其他家庭成员财产,然后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17条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其中包括,(1)一方以人个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4)对究竟属于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可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程序。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  首先,应明确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婚姻法》第十七条在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时作出明确规定后指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样的规定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1、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  其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依据下列原则进行: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同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协议时应同时对债权债务进行分割,不得因离婚而损害他人和国家、集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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