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财产分配问题
离婚2011-05-20|人阅读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对于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的问题,一直是离婚的主要关注点和争议点,对此问题,应注意以下要点: 一、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离婚时应首先明确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没有与其他家庭成员分家的,应首先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其他家庭成员财产,然后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17条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其中包括,(1)一方以人个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4)对究竟属于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可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程序。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 首先,应明确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婚姻法》第十七条在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时作出明确规定后指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样的规定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1、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 其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依据下列原则进行: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同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协议时应同时对债权债务进行分割,不得因离婚而损害他人和国家、集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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