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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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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丈夫放弃房产又反悔 之前签的离婚协议还有效吗

离婚2019-09-04|人阅读

 老公被妻子发现出轨后,签了离婚协议,自愿放弃房产。但是签订协议后,双方并没有办理离婚。事隔几年,两人再提离婚,双方又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该案中作为妻子一方的当事人李燕想知道,这两份离婚协议哪一份才有法律效力呢? 2006年7月,李燕结婚了,婚后生活很甜蜜。不久,李燕便怀孕了,但自从怀孕后她就发现丈夫总以出差为由经常不回家。 心存疑云的李燕经过多方打探,了解到丈夫与公司某女有染并发展到了同居的地步。更令李燕吃惊的是,她在丈夫的电脑里发现了他与那个女孩多达400多张的“不雅照”,还同时发现他竟以离异身份在两家征婚网站发布征婚信息。 东窗事发后,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于2009年6月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约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女方行使,男方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2000元至孩子满十八周岁止,婚后共有的房屋归女方所有,女方并不需要给男方任何补偿。 没想到,协议签订以后,丈夫却拒绝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并表示以后安守本分,与有染女子断绝一切来往。考虑孩子和家庭,李燕忍屈没有离婚。但是几个月后,李燕发现丈夫并没有悔改,出轨行为更加隐蔽,并致使女子怀了孕。此次丈夫先提出了离婚,双方很快又签订了第二份《离婚协议书》,与第一份离婚协议的内容大致相当,房屋产权仍然归李燕,但丈夫要求李燕赔偿30万元,并将李燕起诉到法院。一场离婚案,牵涉两份协议书,究竟哪份在双方的离婚中是有效的?

  【刘洋律师点评】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本案中签订的两份《离婚协议书》均未到民政部门备案且双方未领《离婚证》,所以这两份《离婚协议书》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姓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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