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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晓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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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呼和浩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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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之法律风险分析

公司法2019-10-23|人阅读

股东出资之法律风险分析

出资是股东最重要的义务,公司在进行注册的时候要对注册资金进行认缴。公司的注册资金一般是由公司的股东提供的,公司共同的股权分配一般也是按照注册资金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目前,法律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包括认缴制和实缴制,201431日前公司注册登记既要登记注册资本(认缴额)也要登记实收资本(实缴额)。公司法修订后公司注册只登记注册资本,不再登记实收资本,所以目前注册公司登记时不需要出具验资报告。

在《公司法》中,对股东出资作出了明确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据法律的规定,股东出资可以分为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俩种形式,以下分别论述:

一、货币出资

货币出资就是股东以现金出资的方式。依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股东是否可以以外币的形式出资?答案是肯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外国经营者出资的外币,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或者套算成约定的外币。中国合营者出资的人民币现金,需要折算成外币的,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

注意:目前现实中,很多出资的股东未将出资的货币存入公司账户,之后因此出现的纠纷不在少数。故,股东出资时因将货币直接转入公司的账户,并让公司出具收据。

二、非货币出资

非货币出资,是指以货币之外的财产作为股东出资的方式。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需要满足俩个条件:

1、该非货币性财产可以评估作价;

2、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能够依法转让。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若无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无法由出资之前的“股东财产”转化为出资后“公司的财产”,则该项财产便不能作为股东的出资方式。

特别注意: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因为这些财产不满足可以评估作价或者是不可以依法转让的条件。

知识产权也可以作为股东出资的方式,但能够用作出资的只能是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性权益部分,对于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性权益,例如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性权益,因其不满足可转让性,故不得用作股东出资。

三、股东出资瑕疵承担的法律后果

1、对公司的责任承担

以货币出资的股东,在其未按照章程的规定将认缴的出资额出资的情况,或者出资后又抽逃出资的股东,公司可以要求股东在其未出资额范围内、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补足出资并承担相关利息损失。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出现低值高估的股东出资行为,公司可以要求该股东不足差额。

2、已足额出资的股东的权益

出资瑕疵的股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未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公司债权人的权益

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瑕疵出资的股东应在出资瑕疵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的责任。

4、对于瑕疵出资股东的个人而言,其有可能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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