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虽然该规定已于2013年1月14日被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3]2号文废止,但是废止的原因是因为该规定援引的《婚姻登记条例》已经作废,且刑法已经对重婚罪作出规定,并非否定事实婚姻可能构成重婚罪。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案件被认定构成重婚罪,是与刑法规定的精神相符的,有利于打击重婚犯罪行为。
人大法工委刑法释义: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本条规定了两种重婚行为。一种是“有配偶而重婚”,是指已经结婚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另一种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是指本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结婚。这里规定的“明知”是本罪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如果行为人是蒙受欺骗,不知道对方已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则不构成本罪。本条所规定的“结婚”,既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又包括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况。只要是有配偶而又结婚,或者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无论是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还是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都构成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