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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庆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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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 经济补偿的情形及标准

劳动争议2019-12-28|人阅读

执业过程中,经常有当事人向笔者咨询用人单位不按时、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给员工缴纳社保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等问题。作为个体的劳动者在遇到这样的公司或企业时,在遭遇以上问题时,常常感觉势单力薄,也常有一种胳膊扭不过大腿的惶恐与无助。笔者在与他们的接触与交谈中,也能深深感觉到他们的无奈与心酸。那么,在遇见以上问题时,到底应该怎么办呢,是逆来顺受、忍气吞声呢,还是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就目前国家层面来讲,中央和地方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司法解释来维护劳动者权益,像大家熟知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还有大家不太熟知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所以,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协商不成时,应该及时地寻求法律途径,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今天笔者着重想谈一谈,在哪些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金,支付的标准是什么,要履行哪些程序和手续。

一、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情况

(一)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38条、第40条、第41条、第44条、第46条、第47条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此处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以下列情形为由与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7)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8)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的: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5、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但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不支付补偿金)

6、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支付赔偿金的情形及其标准。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需要履行的程序和手续、期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劳动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申请书,尽量书面申请。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一般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由仲裁庭作出裁决。

(四)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一般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下列劳动争议,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劳动者对以上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当事人(含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以上第(五)项第12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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