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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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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避房贷新政假离婚存在的风险

离婚2010-08-09|人阅读

2010417,国务院发布编号为国发〔201010号的通知,标题全称《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从十方面完善了4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拟定的新一轮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简称《国十条》。该通知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的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度提高,具体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

该政策旨在通过提高二套房的首付比例等手段,抑制房价过快上涨,打击房产投资及投机行为。本律师近日收到多人咨询,是否可以通过夫妻双方假离婚的方式,以达到规避房贷新政,降低首付比例及银行利息的目的。就此问题,本律师认为,通过假离婚规避现行政策及法律,存在以下道德及法律的风险。 

首先,假离婚后夫妻双方的道德风险。

婚姻法规定,结婚或离婚,都是夫妻双方自由的意思选择。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只要要双方在登记机关表示自愿离婚,那不管其目的如何,登记机关都认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其行为受法律保护。只要领取离婚证后,夫妻双方在法律上已经没有关联,不再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也无须承担法定的义务夫妻关系解除后,如果一方因为各种原因不同意复婚,另一方也不能以当初离婚事由提起抗辩,最后很有可能假戏真做。因此,夫妻双方的假离婚,其实变成考验家庭关系及双方感情的一个试金石,对于夫妻关系并非十分稳定的家庭来说,极有可能变成一个家庭破裂的悲剧。

第二 、夫妻假离婚后一方面临的财产上的风险在以规避房贷政策为目的的假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为了消除房贷的记录,往往会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将不动产及财物等归一方所有。但一旦离婚后,拥有财物的一方不愿意将该财物交回或者重新过户,则另一方无法举证否定其协议效力。另外,双方复婚后,先前的夫妻共有财产此时在法律上属于拥有该财产一方的个人财产。其权属关系并不因为再次的登记而重新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一旦拥有财产的一方不愿意配合登记变更,另一方也无法强制要求其履行。

第三、在法律上面临的风险基于规避政策及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本身不受法律保护。如果银行或房地产登记部门发现贷款申请人是假离婚,其享有的相关优惠政策将被取消,利率及首付比例需按真实的情况执行。这将直接影响到其在银行征信系统的信誉。同时,如按照真实情况执行,贷款申请人将面临高达五成或以上的首付比例及高额的贷款利息,如超出其经济承受能力,那将面临房屋被银行收回或因断供遭债权人起诉的风险。

广东广和(珠海)律师事务所 王争律师 1390253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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