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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玉泉律师
徐玉泉律师
浙江-杭州
主办律师

关于“医疗并发症”的法律思考

损害赔偿2012-12-11|人阅读

浙江坚定律师事务所 徐玉泉 主任/律师

目前医疗纠纷中有相当一部分纠纷医患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医疗并发症还是医疗过错,患方往往认为医方存在医疗过错而医方往往认为是医疗并发症。过错就要赔偿,而并发症就不用赔偿。这里我们不妨看看医疗过错与医疗并发症的概念上的区别。

所谓医疗过错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医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导致患者出现了不良后果。而医疗并发症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可以预料但难以防范的不良后果。即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无过错,不良后果与医疗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法律概念)

在现实中,包括医学教科书在内的医疗界的观点是出现了不良后果往往均为并发症。比如:胆囊切除术损伤肝管、手术后遗留纱布在体腔内、甲状腺手术后出现低钙、胃切除术后出现吻合口漏等等。

我们认为,从法律角度,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关键要看医疗活动中有无过错和医疗活动中的过错与不良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具体分析是过错还是并发症时,要结合当时的医疗水平、医院的等级、医生的水平、疾病是否罕见以及病人的就诊时间次数,等等。

举例说明。如:1.某医院在给某单位职工体检中,发现35岁的女职工刘某胆囊息肉,刘某要求手术切除胆囊,该院副院长亲自手术,并许诺给予手术小切口治疗,手术后出现间歇性发热39以下,术后第一天腹腔引流管有60毫升淡黄色液体流出,第三天拔除引流管,第七天B超发现腹腔内有积液,之后抽出淡黄色液体180毫升,第八天请外院会诊认为有“胆瘘”存在,并进行再次手术。第二次手术中发现腹腔内水肿严重,肝门部有大网膜缝合,并且有肝管近肝总管处有4-5针丝线缝合,右肝管有0.10.2厘米裂口,有胆汁漏出,拆除缝线后发现右肝管近端有处开口,约2/3管壁断离,前壁有0.7厘米缺损。行“右肝管修补术加‘T’管引流术”。经过再次手术疾病基本痊愈,但留下肝谷丙酶升高难以恢复。本案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赔39万余元,医院不服上诉至上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医方认为病人肝管畸形,电刀灼伤了畸形的肝管是医学上难以避免的,故属于手术并发症。患者方认为医方在手术切口的选择上(病人较胖、不宜作小切口)存在问题,术中暴露不清晰,导致误伤右肝管,误伤后又强行进行修补,这是导致胆瘘、胆汁性腹膜炎的根本原因,此时存在医疗过错。

2.施××,女,32岁,313日因停经6月余无痛性阴道出血去宁波某医院就诊,诊断为:部分性前置胎盘。住院后经对症处理好转。323日凌晨1时又一次出现大出血,经对症处理疗效不佳,故于2418时急行手术剖宫产,娩出一男活婴,术后血压持续下降,出血不止。再次进腹发现子宫下前壁有残留胎盘组织粘连部分植入,决定行子宫全切,在切除子宫时造成膀胱损伤,请泌尿科医师会诊修补膀胱。患者手术前后出血5000ml,血源告急,医院告知已无血可用,患者家属去邻近县市找血,最后由于输血延误,致患者有出现急性肾功能衰竭,之后又出现腹膜炎、盆腔脓肿、尿路感染、脾梗死脾切除。前后多家医院就诊近一年,肾功能失代偿。病人提出包括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继续治疗费等在内共一百多万元的巨额赔偿。最后经调解医方赔偿患方60余万元,同时免除原告尚未支付的医疗费。

本案的法律适用及赔偿标准暂且不谈,就过错问题医方认为:剖腹产术中未发现胎盘植入,第二次术中损伤膀胱及术后感染均为手术并发症,术中血源告急也不是医方的过错,是血液中心的管理问题,因此病人的肾功能衰竭是难以防范的,故属手术并发症。但病人方则持相反观点,认为术中未发现“胎盘植入”是手术者没有经验,术中损伤膀胱是由于手术操作不熟练,这与术后感染有密切的关系。延误输血也是由于医方未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所致。最后大部分观点得到鉴定部门及法院的采纳,故能达成调解协议。

目前医疗纠纷案件仍然属于较难解决的民事纠纷,浙江省律师协会已经将此类案件列为疑难复杂案件。许多律师对此类案件避而远之。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法律适用上已经没有很大的争议,但在鉴定问题上省内各地市法院的做法不尽相同,在鉴定问题上出现各行其是的状况。但有一点是关键,即要有充分的证据、在鉴定时和庭审时说服专家和法官,这需要对病历资料的研究和分析,需要对医学法律知识的谙熟,才会做到心中有数、游刃有余,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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