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2015]发改复决字第XX号
【涉案法律文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简称“1927号文”)、《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和完善报请国务院审批或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简称“76号文”)
【申请人】林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王炳峰律师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陈思怡律师
【被申请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复议请求】请求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建厦门至深圳铁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发改交运XX号)。
【案情简介】
林女士是福建省村民,并且在该村有合法住宅。2014年,由于新建厦门至深圳段的铁路,需要征收部分村民的房屋及附属物,林女士的房屋在拆迁的范围之内。为了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林女士一家积极配合拆迁,但是不合理的补偿让其很是失望,在与镇政府和拆迁办多次协商都没有结果的情况下,林女士一家认清了现实,眼看着周围的邻居委曲求全的在补偿安置协议上签字,自己很是不甘,为了逼迫林女士尽快搬离,镇政府向林女士一家下发了限期自行搬迁通知书,让其限期搬离,否则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面对这种“以合法的手段达到非法的目的”的卑劣行径,林女士决定走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几经周折,林女士找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并聘请王炳峰和陈思怡两位资深拆迁律师来帮助自己维权。
2015年10月份,林女士与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委托王炳峰和陈思怡两位律师来代理自己的案件。
【办案掠影】
两位律师介入本案后,迅速了解案情,“见招拆招”的同时,着眼于全局,为了了解本案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法律调查,只为找到政府在拆迁过程中的违法地方,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
2007年9月2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建厦门至深圳铁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即“2512号批复”),然律师发现该批复的作出在程序和实体上均存在违法之处,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林女士在两位律师的指导下,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期待公正结果的到来。
2016年3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作出复议决定,确认国家发改委作出的2512号批复时缺少法定条件违法。
【律师说法】
新建厦门至深圳铁路项目使用的是中央专项建设资金,总投资417亿元,同时该项目已列入《中长期铁路网规划》,根据《投改决定》及“1927号文”、“76号文”)的要求,该项目在投资建设前,要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建设基金的总投资50亿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经国务院同意的76号文附件规定,对于1927号文附件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行业和专项发展建设规划以及产业政策要求,有关方面意见一致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因此,该项目应该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根据《投改决定》要求,该项目在作出批复之前,项目建设单位需要办理评估、国土、环保等手续。本案中,国家发改委委托了北京华协交通咨询公司对涉案项目进行了评估,北京华协交通咨询公司出具了相应的评估报告;并且由国土资源部出具了该建设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复函;国家环保总局出具了关于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除了满足以上规定的法律要件以外,2512号批复作出之时,所适用《城市规划法》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本案中,国家发展改革委在作出批复之前,缺少选址意见书,且不能够提供证据证明项目在城市规划区之外,因此,国家发展改革委做出的2512号批复的作出因缺少法定条件违法。
立项是建设项目存在的基础,同时也是引发征收的根本,此次从法律层面确认该建设项目的立项文件存在违法,为以后的维权铺平了道路,打下了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