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肖军律师
肖军律师
辽宁-营口
主办律师

关于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杨国全 苏庆东等涉嫌销售伪劣 产品罪辩护词

刑事辩护2012-07-19|人阅读

辩护词

审判长 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我受被告人苏庆东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现对本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认真参考:

一,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本案进行指控其定性是错误的,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那么我们先来看看什么叫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作了明确规定既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以上就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那么刑法上的这个定义是从哪来的呢,是从我国《产品质量法》上过度来的,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在本案中辩护人为什么要引用《产品质量法》因为这里有二个决定本案定性的关健词在刑法中没有明确说明,这二个词就是本罪中所提到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那么本罪所提到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都是什么的“人”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三条的规定已经作出来足够的说明,我国《产品质量法》条三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从此条我们不难看出本罪中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具备以下特点一,如果是法人应当是依法成立的二,生产者有自己的产品和生产这种产品的设备,作来销售者应当有销售某种产品的资质,三,生产者或销售者生产或销售这个产品的质量是受到国家或行业标准约束的。我在这里作一个简单比喻,比如娃哈哈集团把装矿泉水的瓶子里灌进了自来水这就是生产伪劣产品的行为,如果销售者明知道娃哈哈矿泉水的瓶子里灌的是自来水,还以娃哈哈矿泉水的名义对外进行销售的话那就是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本案案情却不是这样,本案案情是他人把自来水灌进了贴有娃哈哈商标的瓶子里,后者又进行销售的行为,可是后来并不知道里面装的是劣质矿泉水,这怎么能按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呢?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这二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也是不一样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的主观动机是为了降低成本,追求更高的利润。客观上实施了为降低产品成本,追求更高的利润不顾产品质量,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主观上是为了追求销售额而假冒他人商标,通过加大销售量来获取非法利润。客观上实施的是假冒他人商标的行为,他侵犯的客体是商标知识产权。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品牌香烟如果是出自香烟的生产厂家,而经过鉴定为伪劣产品则生产厂家就构成了本罪,如果是别的厂家生产出的香烟却贴着品牌香烟厂家的商标则是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就算是装的劣质烟丝,但运输的人并不知道啊?而公诉机关一直是围绕假烟来进行举证,从来没有提过几被告是知道劣质香烟而运输的,所以根据本案的案情应当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二, 被告人苏庆东的行为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犯罪的共犯

通过法庭调查我们清楚的知道以下几个问题,一,苏庆东是个体司机,其车辆是营运车辆,二,所收取的运费均是正常运费,也就是说都是按照市场价格收取的三,虽然在承运过程中感觉到所承运的货物可能是见不得人的东西,但没有人告诉过他里面装的是烟,特别是什么品牌的香烟。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明知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那么试问,一个连装的是什么货,货上使用的是什么商标都不知道的人,怎么能说是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而提供运输的呢?特别是在没有鉴定机关鉴定出是劣质香烟之前有谁知道这个烟就是劣质烟呢?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苏庆东的行为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犯罪的共犯

辩护人:肖军

辽宁圆明律师事务所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