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一一年四月,被告人季锋(1978年出生)对张女士谎称其姐季颖是拆迁办工作人员,能够办理外地进京户口,并让张女士与季颖联系。后被告人季颖以办理户口为名骗取张女士人民币二十六万元(赃款已退还)。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季颖、季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