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李佳栩律师
李佳栩律师
山东-济南
主办律师

七旬长舌村妇炮制绯闻 名誉侵权被判道歉

损害赔偿2011-11-09|人阅读
七旬长舌村妇炮制绯闻 名誉侵权被判道歉
作者: 韦华娟 发布时间: 2011-11-09 10:32:17
中国法院网讯 11月9日,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妯娌之间炮制绯闻的名誉权纠纷案件进行宣判:刘某立即停止对丘某的谩骂,并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丘某当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现年均已70多岁的刘某与丘某系荔浦县荔城镇同村村民,并属同姓氏妯娌关系。近两年来,刘某多次在乡村道路上及村民娱乐的场所大肆宣扬丘某与本村一男村民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对丘某进行谩骂,丘某多次向刘某的家人及村委会干部反映,但刘某仍未停止,在其所在的村里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上述事实,有村委会证明和证人梁某等九人的证词证实,并经法庭质证,刘某提出异议,认为不真实,但刘某对其异议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

荔浦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所谓名誉权,就是公民或法人依法享有保护自己名誉不受侵害的人格权利。刘某无任何事实依据,在其所在的村民中宣扬丘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侵害了丘某的名誉权。在该村屯里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丘某提供的村委会证明和证人证词,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法院予以采纳。因而刘某应当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向丘某赔礼道歉。为此,丘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刘某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但未造成严重后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调整,刘某应停止侵害并向丘某赔理道歉,不再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第(九)、第(十)项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黎虹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