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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律师
李志律师
广东-佛山
主办律师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其他2011-03-18|人阅读

法律顾问合同

)顾字第

聘请方(甲方):

受聘方(乙方): 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业务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如下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指派律师 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有关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乙方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1、依照我国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就甲方的经营、管理和决策等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帮助甲方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2、为甲方草拟、审查、修改有关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书;

3、代理甲方参与有关经济、贸易、科技等项目考察、论证、谈判以及签订相关协议等;

4、接受甲方委托,参与各类纠纷案件的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5、应邀为甲方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律师见证或出具律师函;

6、应邀为甲方员工进行法律培训,协助甲方开展法制宣传活动;根据甲方的需要,提供有关的法律法规信息。

7、接受甲方委托,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条 乙方律师的工作时间、地点,根据甲方的需要和提议,由双方随时联系约定;对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的委托,乙方有权不予接受。

第四条 为使乙方更好地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甲方承诺:

1、及时向乙方提供准确、真实、有效的资料文件;

2、乙方律师在处理与本合同第二条事项有关的活动中所发生的鉴定、翻译、调查及其他相关费用,由甲方支付;乙方律师受甲方委托外出工作时,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其交通、食宿等差旅费用按甲方工作人员的标准,由甲方支付。

3、为乙方的工作提供各种必要的便利,指派 作为联系人,协助、配合乙方开展工作。

第五条 为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乙方承诺:

1、接到甲方需要办理有关本合同第二条规定事项的通知时,乙方须及时安排办理,如指定的承办律师外出的,乙方应另行指派其他律师办理;

2、指定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如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执行职务时,乙方及时另行指派其他律师接任,并书面通知甲方;

3、对甲方提供的有关重要资料、文件和知悉的商业秘密,乙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向第三人披露或供其使用;

4、未经甲方的正式授权,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对外签署有关法律文件,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受,所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甲方每年向乙方缴纳法律顾问费人民币 元,于本合同签订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乙方为甲方代理诉讼、仲裁案件,以及办理标的额较大或工作量较大(连续工作时间超过一个工作日)的非诉讼法律业务,甲乙双方另行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对前述法律事务,乙方按照优惠、优先的原则办理。

第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一年,自二0 日至二0 日止。在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合同条款。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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