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委托代理合同
(民商事、行政诉讼专用)
( ) 字第 号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与 纠纷一案,委托乙方代理诉讼,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师作为甲方 阶段的诉讼代理人。
第二条 甲方必须及时、真实、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该诉讼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和材料,积极配合乙方律师的代理工作,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
第三条 乙方在代理甲方进行诉讼过程中必须认真、负责,努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并为甲方保守秘密。
第四条 根据有关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经双方约定,甲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 。
双方特别确认:乙方收取的律师代理费以本合同约定的为准,如需增加或减少律师费的,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甲方同意并郑重声明,其不得另行向乙方的承办律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支付任何形式的费用或给付任何财物,否则,所导致的一切后果与乙方无关。
第五条 乙方律师在处理与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活动中所发生的鉴定、翻译、资料及其他相关费用,由甲方支付;乙方律师受甲方委托外出工作时,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其交通、食宿等差旅费用按甲方工作人员的标准,由甲方支付。
第六条 若甲方无故终止合同的,乙方不退还已收取的律师代理费,对甲方应付而未付的律师代理费有权进行追偿;乙方无故终止合同的,应退还所收取的律师代理费。
第七条 乙方律师必须履行其代理职责,在代理过程中不得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律师执业纪律。
第八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协议生效日至 止(含判决、调解、和解及撤诉等)。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约定。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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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传真: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