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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国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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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二)

合同纠纷2011-04-03|人阅读

论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二)

三、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

(一)意思表示构成要素之分析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意思表示所必须具备的事实要素,它与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有相同的意义。关于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问题,虽然各国民法典都未就此作出规定,纯属学术理论问题,但此理论问题对实践上认定意思表示是否成立及已成立的意思表示与表意人的真意是否一致,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因此对这一问题有研究的必要。

意思表示概念意味着,法律交易参与人或交易人欲设立一定法律关系的主观想法的外在表达或宣示。自然地,它就应有两个最基本的要素,即意思本身和意思的表达,其中前者是实质要素,因为没有意思,也就没有所谓意思的表示,正如萨维尼所言,意思表示的基础就是意愿的实在”“一个特定的意思理所当然的要作为唯一重要和生效的因素来考虑[20]我国有的民法学者如张俊浩也从意思表示的概念的角度研究意思表示的构成:意思表示是把旨在产生一定效果的内心意思发表出来的行为,这说明(1)意思表示是某种行为;(2)该行为发表了(旨在产生一定效果的)内心意思;(3)意思表示主要由(内心)意思+表示行为构成。[21]

通过对意思表示形成过程的分析,也就可以确定意思表示的动态构成要素。在法律的视野中,意思与表示行为并非天然一体密不可分,可以说意思与表示相互区分恰恰是法律对待此问题的独特技术和选择。这一点的直接说明就是,意思表示瑕疵制度。[22]按照民法理论中的一般认识,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首先应严格区别为内在意思与外在表示两段。前者仅指明意思表示的内容,又称为主观的意思要素;后者则指明意思表示的外部表现,又称为客观的表示行为。学者们对此并无争议。但是,在内在意思要素的内容分析上,我国大陆及台湾民法学者中却有极不相同的认识。但一般认为,意思表示应由目的意思、效果意思两个主观要素和表示行为这一客观要素构成。[23]

1.目的意思。

目的意思是指明民事法律行为具体内容的意思要素。它是意思表示成立不可缺少的要素,是意思表示据以成立的基础。将这一意思要素舍弃掉,也就使意思表示失去了实际意义。不具备目的意思,或目的意思不完整,或者目的意思有矛盾的表示行为,不构成意思表示或民事法律行为。[24] 依此,遗产分配份额规定不明确的遗嘱文件、交易标的物约定不完整的合同文件等均不构成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此类遗嘱或合同应视为尚未成立。仅有法律行为外观而不具备内容要素的“合法表示行为”(即使含有法效意思)不仅无法实际履行,而且其设立法律关系的意图也不可能明确。[25]从实践来看,不同意思表示行为之间的差别主要在于目的意思内容,而非法效意思或表示行为;因此,民法对于意思表示行为的控制首先应着眼于对目的意思内容的规整。

2.效果意思。

效果意思是指意思表示人使其表示内容引起法律上效果的意思要素,即具有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又称法效意思、效力意思。[26]具备效果意思意味着行为人在从意思表示时意识到并且追求设立、变更或终止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后果,它反映了意思表示行为或法律行为区别于其他表示行为或民事约定的基本特征。在意思表示中,表意人在内心先有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意思,此项效果包括获得财产上、身份上或精神上的法律利益,如买受人期望获得财产所有权,出卖人期望获得价金,购票人期望欣赏音乐会,演出人期望获得报酬等。行为人的期望必须具有法律意义,才有效果意思,否则不在法律规范之列,如邀请好友晚餐、举办学术研讨会,虽具有重要意义,当事人也应遵守,但不发生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具有设立法律关系意图的家庭协议、社交性约定、交易意向约定或者依国际商业惯例必须经确认书确认的商业协议也不构成法律行为。[27]

效果意思是意思表示的基础,它促使意思表示的形成,最后实现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但效果意思与意思表示的动机不同,当事人可能因上学、送礼、陈列等各种动机而购买书籍,动机只是意思表示的间接原因,取得书籍的所有权才为效果意思。

3.表示行为。

意思表示需要一个可以为人们认识感觉的外部表达,这就是表示行为,它是意思表示中的另一个构成要素。所谓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将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并足以为外界客观理解的行为要素。[28]没有表示行为,即使有了内心效果意思,也不能将其客观化,而无法取得法律效果。因此,仅处于内心意思状态的设权内容和法律关系意图不构成意思表示或法律行为;行为人内在意思与外在表示不一致,无法为外界客观理解的表意行为也不构成行为人所想象的法律行为。[29]可见,表示行为是意思表示不可缺少的客观要素。其功能是基于行为意思举止将交易意思及其中所包含的表示意识让他人所知,从而实现意思的外部表达。每个可以被外部认识的举动,只要其是明确或隐含地与潜在的法律上的意思相关联,都构成表示要件。例如:说、写、举手、点头或摇头以及其它可以按照经验判断其所含意思的各种举止或举动。

民法对于表示行为应有何种要求,是一值得注意的问题。按照多数学者的意见,它至少应包括以下两点:(1)表示行为仅为有意志的自主行为,它须本于意识之作用,故在无意识或精神错乱中之动作,不能认为表示行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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