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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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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锦州
主办律师

离婚财产分配

离婚2011-06-21|人阅读

案例:张先生和李小姐20034月发现李小姐已经怀孕2个月,双方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情况下举行了结婚仪式,在同一年的6月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在办理结婚仪式前男方给女方五万元彩礼。男方父母于20035月给双方购置婚房一套面积120平方米,登记在男方名下,目前价值56万元。现在孩子已经7岁,目前感情不和,双方准备离婚。李小姐问律师,如果双方离婚男方能否要回彩礼,婚房如何分配。

律师解答:按照《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以下情况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根据李小姐说的情况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并且共同生活,目前只有在男方能够证明给付彩礼后导致其确实生活困难,否则男方不能够要回彩礼。

关于婚房,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前财产归个人。婚姻的建立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作为合法手续。由于婚房系男方家属在男女双方结婚登记前购买,系男方婚前财产,双方如对该房没有特别约定,该房产女方不能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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