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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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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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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公司法2010-05-01|人阅读

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合同法律风险极多,要视具体情况注意一些常识性问题,在风险出现前应采取重点防范与个别特殊防范相结合措施,在风险出现时应及时、努力化解,以争取最大利益。

一、订立阶段

(一)、要约与承诺

合同的达成往往需要经历交易双方的多轮谈判,特别是内容重大、结构复杂的合同。双方在讨价还价中会不断调整各自的最大利益和退让底线,因此,在谈判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避免使不合自己利益初衷的意思表示产生法律约束力。

如果发出条件的目的只是想探询对方是否有合作的意愿,则应斟酌词句,避免使其成为要约,因为,要约不得任意变更和撤销,对方一旦接受,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中的内容便成为要约人在合同项下的义务,若不履行,即构成违约。因此,若没有一经对方接受便受法律约束的意图,则应将发盘作成要约邀请,在发盘函件中明确提示“此件仅为要约邀请,不具法律约束力”等字样;如果发出条件的目的是想严格按照发出条件成立合同并履行的话,则应在发盘函件中明确提示“此要约不得更改,一经更改,要约失效”等字样,因为,法律规定,承诺方对要约进行非实质性更改,要约仍然有效,合同成立,合同内容以承诺方的承诺为准,此时,若没有要约上的特别声明,要约人就很有可能要受到不完全符合自己本意的合同的约束了。

此外,如果承诺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的承诺超期到达,而要约人不愿就此超期到达的承诺接受法律约束的话,要约人应及时通知承诺人承诺因超期而无效,否则根据法律规定,要约人仍要就超期到达的承诺接受束缚。

关于承诺,也应慎重,因为承诺一经做出,合同即告成立,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承诺人对要约的条件不满意,则不要轻易做出认同的表示,也不要履行与要约相关的任何内容,因为法律规定承诺不但可以书面表意做出,也可以履行要约内容的方式做出,而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相反,如果承诺人对要约条件非常满意,则应尽快做出承诺以使合同成立,避免因超过承诺期限而错失良机。

(二)一些条款或注意点

合同越完善当然越好,但越简单的合同越容易签订,本律师建议根据行业、客户、标的物等特殊情况设置个别条款,以进行重点防范即可;另外,还应注意,在合同协议书上加盖公章有效;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持加盖公章授权书的代表两种人的签字有效,其它人签名效力未定风险大;联系方式很重要,可约定具体的电子邮箱、手机短信的送达方式有效;

二、履行阶段

(一)、合同履行中标的物风险承担该如何划分

标的物的风险承担是指合同确定的标的物的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出卖方还是买受方承担的约定,一般的说,在标的物交付之前所发生的毁损、灭失的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合同法》还对标的物风险负担的几种特殊情况作了如下的规定:

1、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约定交付之日起承担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

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

3、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5、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二)、要准确履行

1、收货人的签收人:一般单位都是仓管人员随意签收,或者再加个私刻的收货章,如没有证据证明签收人是收货人单位的人员例如社保关系等,则法律风险极大;

2、收款人是卖方,代收款人应有卖方公章的授权书,或根据交易习惯来定,如没授权书就随意将货款汇到收款人公司经理、财务人员帐户,也存在法律风险

3、管理好订货单、送货单、对帐单,都要有原件,对帐单要加公章或财务章准确反映交易,不能只要传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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