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英某,女,32岁,住址,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35岁,住址,北京市通州区。
上诉人英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决,提出上诉。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英某在二审审理中提交其与张某的《婚前财产协议》,《离婚协议书》、《公证书》、帐本等新证据,致使本案涉及的事实发生变化,本案所涉借款事实是否实际发生有待进一步查清,故本案应发回重审,综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8)京民初第*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英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0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