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潘光松律师
潘光松律师
广东-韶关
主任律师

律师的角色与追求

其他2010-08-06|人阅读

由于社会的分工,从事不同的职业有不同的条件,须遵守不同的纪律、恪守不同的道德,甚至有不同的追求,这就叫角色的定位。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不在其位,不谋其职”,或者通俗点说就是屁股决定脑袋!

通常人们认为,军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医生以救死扶伤为己任;教师要为人师表,法官需公正严明……这是职业使然,也是角色的最好定位。明白了这个道理,我们再来看目前社会上的许多职业人就很好理解,也比较容易认同——这是站在不同的角度甚至对方的角度去想问题的起点,也是避免以同一种标准去要求不同职业的人的前提。那么,律师的角色定位又在哪呢?律师有怎样的追求?

有人说,律师须巧舌如簧,八面玲珑;也有人说,律师须道德高尚,大公无私;又有人说,律师须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还有人说,律师须心狠手辣,六亲不认。这些看法虽指出了从事律师职业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和技能,然而也反映出人们对于律师职业的一种误解甚至是一种偏见。比如,有时巧舌如簧不如“沉默是金”,义正词严胜于八面玲珑;再比如,如果是一个“道德高尚、大公无私”且充满“道义”的律师,他如何为一个恶行累累的杀人犯辩护?一个个的贪官在法庭上岂不是都在孤军奋战?如果这样,要法庭何用?干脆宣布他死刑算了。其次,“道义”又是什么?在无法对它作出界定的时候,仅凭舆论与“良心”裁定怎就不会造成擅断?那么“舆论”的标准是什么?“良心”又是什么?又比如,法官也是人,也有七情六欲,一场必要的充满人性的说辞比一份冰冷的辩词更能影响法官的自由裁量——当然,这些均非对律师这一职业的定位。翻开《律师法》,法律对于律师的定义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因此,说到底,律师就是一种职业,一种谋生的手段。他的作用就在于为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社会主体提供法律服务,帮助其了解法律权利、行使法律权利和救治法律权利。

在历史唯物者看来,律师的出现必基于这样的几个条件:如商品经济及由此产生的纠纷存在;市场参与主体的独立性和自由性;公民社会;权利本位;崇尚法律。归结一点,就是律师不能离开民主与法治(或至少是法制)。而在旧中国,皇权一统天下。实行的是专制而非民主,人(礼)治而非法治(制)。因此,“官司”就是做官的说了算,不是法官说了算;“法官”就是当地兼职的“父母官”而非具有独立地位的现代意义上的法官;衙门就是“父母官”们的办公场所而非“法院”。自古以来统治者的理论家们尊崇的是通过对子民的压制和子民的舍“利”而达至的“无讼”境界,这种“讼”之有无与多少又与“父母官”们的政绩挂钩,因此,在他们眼中,律师是专门与他们作对的,是“麻烦的制造者”,是恶“棍”。也因此我们看到,多有为主子说情拉关系的“幕僚”、“师爷”,而少有为当事人的法律事务而奔走呼号的“讼棍”。

现代法律对于律师的这种定义,虽非旧时“讼棍”,但也非法官、非资本家、非政治家……。非法官,因为他决定不了案件的判决结果;非资本家,因为他主要靠出卖智力来生存而不是靠资本的运营;非政治家,因为他崇尚法治,而法治在某种方面讲是对政治家们的监督和否定……

但是,现实我们看到,有些律师既是“讼棍”又是法官;既是“法律工作者”又是资本家、政治家……这不免让人疑惑:是我们的法律定位错误呢还是现实跟不上法律的思维?无论如何,法律在清洗掉律师“讼棍”这一污名的同时,也打破了“律师须道德高尚”的这一神话(事实上,陈水扁案的出现就是打破这一神话的最好证明),恰好是律师角色的回归。也因此,有才华的律师才有展现自己才华、实现人生价值的机会。尤其是以“法律人”自居、不甘于阿谀奉承、说情拉关系这种跑龙套角色的律师,他定然有几分期许,几分追求。那么他的追求是什么?

他追求,在当事人眼里,他是可信赖和托付的利益的坚定维护者;

他追求,在法官眼里,他是一面须认真擦拭和对待的“明得失”的镜子;

他追求,在检察官眼里,他是须尊敬的可怕的“对手”;

他追求,在社会上,人人以乐于进法院来解决纠纷,以“有事找我的律师”为口头禅;

……

由此可见,律师是建设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力量和推手。在我看来,一名优秀的律师他首先是一名法律家(注意!不是法“学”家而是法“律”家,因为法学家注重于法律的理论而不是法律的实践;注重的是粗象而不是细微。),然后才是一名社会活动家,最后才是一名政治家、外交家。以上这些“家”的不同次序,直接决定了律师在社会上的地位的高低,也间接反映出一个国家的法治进程和文明程度。

真是:高山景行,身虽不能至,心亦向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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