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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军律师
张军律师
江苏-宿迁
主办律师

重要却容易疏忽的伤情鉴定时机

刑事辩护2012-09-05|人阅读

重要却容易疏忽的伤情鉴定时机

张军律师

本律师最近承办一起轻伤害案件,基本案情是:

张某从田某手中购买到一条船,因田某少韩某钱,韩某带了一帮人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船开走。张某得知后,马上追上去,发生纠纷后韩某一帮人开始用棍子对张殴打,张顺手拿起一把刀将韩某面部打伤,经鉴定韩是轻伤,公安对张某立案。因韩某知道张某家庭不错,在调解时狮子大张口,使得本案一直调解不成。事后张某找到本人,经了解后本人得知,当时张某身上被对方打有大面积瘀青,自己也治疗不少天才消除。但派出所却没有对他的伤情进行鉴定。经本人判决他的伤情很可能也会构成轻伤。按轻伤鉴定标准的规定,软组织挫伤达到体表面部的6%就可构成轻伤,而一个人,一个手掌的面积相当于体表面积的1%6%也就约相当于6个手掌的面积。而他的伤情是有可能达到的。本人就联系办案单位,询问为何当时没有去鉴定,办案民警竟回答,他们都是等伤者治一段时间,看看恢复情况的,因张某治疗后好了,所以就没有去鉴定,但他们拍相片了。我问他们拍相片时有没有放比例尺,他们说没放。(如果放了比例尺,也可以根据相片判决面积,从而在伤好了以后也可以鉴定)听到这,我只能无语了。这人案子就关系到伤情鉴定的时机问题。伤情到底应何时鉴定?都要治疗一段时间后,根据恢复情况再鉴定吗?回答显然不是。伤情鉴定的时机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3.5 损伤程度评定时机

  3.5.1 应当参照本标准的具体条文规定,视损伤程度评定主要依据的不同情况,结合司法实践分别进行评定。

  3.5.2 凡是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评定依据的,原则上在3个月以内进行。

  3.5.3 凡是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为主要评定依据的,须观察、检测损伤后果或者结局的,一般在损伤后3个月至6个月以内进行;凡是疑难、复杂、一时不能确定损伤程度的,可以在治疗终结或者状态稳定后6个月以内进行。

  3.5.4 对于涉及容貌损害或者功能损害未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的,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直接对照标准做出预检意见(结论)并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可待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时进行复检,做出鉴定结论。

可见伤情鉴定时机需看具体伤情及主要评定依据,不同的伤情,鉴定时机是不同的。在本案中,张某的伤情是软组织挫伤,评定依据是原发性损伤,需即时做出,不能拖,一旦伤好了,就会错失时机。评定依据是原发性损伤最典型的伤情是耳膜穿孔(按轻伤鉴定标准属轻伤),这种伤,你就是不去治疗也会在10左右就能自动长好,如果不及时,肯定是鉴定不出来的。

只能说,很多人可能会对伤情鉴定时机并不清楚,在本案中,如果张某能及时找到本人,也许案件就不会出现目前这样被动的局面了。因为一旦对方也构成犯罪,相信案件早就调解完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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