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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广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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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松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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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仲裁案

合同纠纷2015-11-16|人阅读

【案例标题】前郭县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某某拖欠物业管理费纠纷仲裁案

【受理机关】松原仲裁委员会

【案件字号】【2011】松仲经裁字第6号

【结案日期】2011年4月13日

【案 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前郭县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仲裁案

申 请 人:前郭县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代 理 人:李广阳,吉林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某某

申请人诉称:

2010年10月12日,申请人与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申请人为该小区全体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各业主按约定时间和规定标准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申请人按合同约定,向被申请人全面履行了服务义务,被申请人2010年度应交纳物业服务费621.00元,经催收一直未交。因此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立即支付物业服务费621.00元,从2010年11月12日起至给付之日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

被申请人辩称:

小区业主委员会没有经全体业主选举产生,因而不合法,因此业主委员会与申请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无效;小区卫生不合格,管理服务不到位;申请人管理之前二次供水每月每户才4元,而申请人来了之后每月每户收取7.5元,不合理;楼宇门本来是好的,申请人有意给弄坏再修理,被申请人不能出这笔费用。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

1、前郭县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

2、《物业服务合同》;证实申请人与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3、2号楼各业主及住房建筑面积统计表;证明被申请人在该小区2号楼居住,且建筑面积为70.6平方米。

4、2010年11月3日申请人催缴物业费通知和2010年12月16日关于催缴物业费的律师函各一份;证明申请人曾两次书面通知被申请人交费。

5、申请人为业主缴纳供水电费回单;证明二次供水所交电费数额。

6、维修楼宇门收据;证明修理2号楼1单元楼宇门共花费300元。

7、该小区公示板张贴的《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影印件;证明各项制度已公示于众。

被申请人当庭未提供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

2010年10月12日,申请人与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一份《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物业基本情况;委托管理事项;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为3年,自2010年5月1日0时至2013年4月30日24时止;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管理目标;管理服务费用,普通住宅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60元;违约责任中约定:业主应按期足额缴纳各项费用,如有逾期,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10元收取滞纳金;”合同签订之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履行了服务义务;被申请人2010年度应缴纳的物业管理服务费508.00元,二次供水电费83.00元,楼宇门维修费30.00元,经申请人书面催收未果。

仲裁委认为:

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是该小区全体业主的代表,其与申请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申请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了相应的物业服务;小区的业主按照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是业主应承担的基本合同义务,如违约应承担延期交纳的违约责任。被申请人没能提供申请人多收二次供水费和故意弄坏楼宇门的证据,其主张无依据,不能成立。

仲裁裁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物业管理服务费508.00元、二次供水电费83.00元、维修楼宇门费用30.00元,合计621.00元。

2、被申请人给付从2010年11月12日起至给付之日每天按10.00元承担滞纳金。

3、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80.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办案体会:

作为物业公司的法律顾问,要全面掌握《物业管理条例》和《松原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等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定;要依法制定并科学指导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有效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要合法有据,并将各项物业管理制度向全体业主公示;要依法采用书面催缴形式通知业主缴纳物业服务费,同时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只有充分发挥好法律顾问作用,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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