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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德周律师
尹德周律师
云南-昆明
合伙人律师

女性渐成离婚“主力军”

其他2011-03-04|人阅读

女性渐成离婚“主力军”

近日,一项调查数据显示:在离婚诉讼案件中,有7成是女方提起的,而其中超过50%的女性称自己在婚姻中曾遭受家庭暴力、丈夫有婚外情等伤害。

另外,由这7成女性提起的离婚诉讼中,还有20%以上的女性曾提起过两次以上离婚诉讼,说明女性对于婚姻状态的满意度和容忍度远远低于男性。也表明,女性正在逐渐摆脱传统婚姻观念的束缚,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正在增强。

从提起离婚诉讼的女性年龄阶段来分析,尽管“80后”的离婚浪潮愈演愈烈,但目前“70后”仍是离婚的主力军,占到了全部案件的37.8%。调研报告称,在一些地方法院审理的案件中,由女性提出离婚的诉讼中,婚龄在20年以上的比例高达四分之一。这些女性中有一半称自己长期遭受家庭暴力或丈夫不忠,但是为了孩子,她们一直隐忍度日,勉强维持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直至孩子长大成人才有勇气提出离婚。调研显示,家庭暴力和婚外情已成为破坏婚姻的两大“杀手”,女性以此理由提出离婚的比例均在27%左右。但是,证明这两种情况存在却并非易事。女性遭受家暴后没有及时到医院开具诊断证明书,也没有及时报案的情况较多。这种情况下,一旦男方不承认有暴力行为,女方就会因为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而面临不利的局面。另外,现在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范围也存在一定的分歧。传统认为家庭暴力主要是女性遭受身体上的暴力,对于精神上的暴力如冷暴力、言语暴力等以及性暴力是否属于家庭暴力,目前还缺乏明确的规定。

律师说法: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之一,也是受害方获得损害赔偿的条件。可大多数女性无法提交丈夫与第三同居的证明,能够提供的只是丈夫与同事、网友暧昧的短信、聊天记录以及照片等。

即使这些证据能够认定丈夫有第三者,也很难认定丈夫与第三者同居。由于大多数男性有婚外情时都不会公开,女方搜集这类证据非常困难,因此她们以此起诉离婚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一般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延伸阅读:

如何抓住“小三”把柄

现有的离婚案件,近一半涉及到婚外情问题。很多人为找不到对方有“第三者”(俗称“小三”)的证据而心烦。一般当事人只能拿到电话清单、通话记录、短消息内容、相对亲昵的照片、证人证言等,甚至将当事人堵在门外。这些证据,只是间接的证据,其证明力相对较小,一般法院不会因这些证据而认定对方有过错。如何找到有效又有力的证据呢?

以下五类关键证据,法院是会采信的:

一是“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

二是警方的笔录。嫖娼事件被查处等,通常有警方介入;

三是单位的处理材料。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

四是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五是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照、摄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隐私权。

延伸阅读:

遭遇家暴该如何去取证

遭受家庭暴力,作为受害者应当尽早的收集和保存相关的证据,在发生家庭暴力的时候,是收集证据的最佳时机。遭遇家庭暴力在离婚诉讼中证据获取的具体方法有:

第一、证人证言。比如知道情况的小区保安,比如说自己的父母,或者是家中的朋友、邻居等等。尽可能早的和他们做一些沟通工作,或者委托律师以调查笔录的方式向证人进行取证。

第二、如果家庭暴力发生后,曾经报过警,那么警方那里会有出警记录,另外警方通常会在派出所对施暴者和受害人分别进行问话,并制作笔录。

第三、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治疗的凭据。这些书证都应当好好的保留,包括受害人后期的持续性治疗,有关书证也应当妥善的保存。

第四、如果受害人曾经向妇联、居(村)委会投诉过家庭成员的施暴行为,那么这些单位相应的工作纪录也可以作为证据。

第五、如果受害人和施暴者之间发生纠纷时,曾有过通话录音,那么这个通话录音也可以作为辅助的证据,或者是双方在谈到协议离婚或者是赔偿事项时,对方在谈论当中对施暴的行为并不否认的也可以做通话录音。

第六、在发生家庭暴力之后,如果对方曾写过保证书、忏悔书、承诺书等等这样的文书也可以作为证据。

第七、被对方殴打后如果拍摄过相关照片的或者有视频录像资料的也可以作为证据。

当然每一起家庭暴力都有它的不同的具体情况。建议受害者在发生这样的情况后,及时的向法律专业人士比如说警察、律师等进行咨询,看应当调取什么样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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