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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彦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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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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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工伤待遇可兼得

继承2010-03-06|人阅读
因公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很常见,但事故后的赔偿容易引起纠纷,单位认为肇事方赔偿后员工不应再享受工伤待遇,而肇事方则认为自己只在工伤保险不能完全弥补受害方经济损失的范围内承担,在此情况下,极易引起纠纷,如何看待两者的关系那?工伤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工伤等情况发生时给予必要的补偿和求助的社会保障制度。民事侵权,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或虽无过错但根据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交通事故损害属于民事侵权,两者可否兼得?在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在处理工伤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关系问题上是主张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答记者问时亦指出:发生工伤事故,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例如职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 工伤保险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属性不同,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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