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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云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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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辩护词

刑事辩护2011-12-29|人阅读

蔡伟伟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浩东律师事务所接受蔡延芹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蔡伟伟的辩护人。庭审前辩护人详细地查阅了卷宗,多次会见被告人,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并认真听取公诉人的公诉意见,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首先,本案是由被害人主动滋事引起,被害人的过错是本案的发生的主要诱因。

我们先对被害人的情况进行一下分析:

请参阅赵艳青的询问笔录:我们过去时,马金良、王鹏、志伟、孙猛等四人在那里吃饭喝酒,我们去了之后,他们四个人喝了两瓶白的和一些啤酒,我们一直吃到20:40分左右,结束后,我们往南走,走到红旗电讯附近时,志伟看到他朋友的女朋友和一个男的从北边往南走,志伟就叫那个女的名字,那个女的对志伟说别管她的事,这时,马金良因为喝得很多,在路边吐,我在那里给他敲背,我看到志伟和王鹏撵上那个男的,去打那个男的,结果没打几下,那个男的跑了。刘志伟的询问笔录里也有相似的叙述,由此可知,以上叙述是可信的。

从以上的叙述中,我们可以知道以下信息,被害人他们总共六个人,并且已经喝了不少酒,甚至已经有人喝醉了;另外,看到一对青年男女谈恋爱,因为女的曾经是其朋友的朋友的女朋友,就上去揍人家,恋爱自由,你凭什么揍人家;由此可见被害人是一个喜欢滋事、喜欢打架、蛮不讲理的人,也就是我们平常说的“坏孩子”,后来由其挑起与被告人的争端,也就是很自然的事。

我们再看看被告人的情况,他是一个处在假释期的犯人,被假释前,监狱管理人员一定反复强调,如果再犯事,就要取消假释,重新被监禁;一个做过牢的人,要比我们一般人更能体会失去自由的痛苦,因此,他不会故意滋事,以免再受牢狱之苦。

分析以上情形,就是为了印证被告人的供述是可信的。

请参阅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小解后,喊前面的朋友等他,这是被害人就问,咋呼啥,主动滋事,被告人就说是喊自己的女朋友,并继续向前走,被害人就从路东边走到路西边,(原来他们是不在路的同一边的,是被害人先走到被告人的这边来,)追上被告,从被告人的后面抓住了被告的衣服领子,将其绊倒,并用手殴打被告人的头,这时他的两个同伙也赶过来,用脚踹被告人,并且还有一个男的拿着刀子走过来,在这样的危机情况下,被告人才掏出刀子,匆忙中胡乱捅了一刀,结果很不凑巧的是正好捅到了被害人的心脏,致使被害人死亡。

对于被告人的供述我感觉是可信的:

原因如下:一是当时被告人只有自己,对方有六个人,在人数明显劣势的情形下,被告人不会主动挑衅,挑衅那是拿鸡蛋碰石头,是自己找揍,一个思维正常的人,是不会这样傻的。

二、从被害人主动殴打一个无辜的谈恋爱的青年来看,主动滋事符合他的性格特征。

结合上述事实,我们可知,本案首先是由被害人主动滋事引起, 是他的主动挑衅,引发的本案,并且是多人殴打一人,明显带有欺负被告人的动机,因此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不可推脱的责任。

其次,我认为本案是被告人对被害人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正当防卫案件,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案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不相识,也没有恩怨瓜葛,而是被害人等人主动挑起事端,侵害被告人,符合上述条款中的不法侵害要求。

第二、其实施打击不法侵害的时机符合正当防卫紧迫性的要求。

在深夜寂静的街上,三、四个主动找碴的人上来殴打被告人,并将其打倒在地,并且被告人看到有人拿出了刀子。在这样的情况下,被告人迫于防卫本能,用水果刀向被害人刺去,只是刺了一刀,这一刀只是为了让被害人停止加害,而不是要故意伤害被害人,如果想伤害被害人,被告人可能连续捅刺被害人。因此当时的情形下,符合正当防卫要求的紧迫性、必要性。

我想做一个假设,大家就能理解本案的性质了。

本案最令人遗憾的是,被告人的一刀恰恰捅到了心脏,致使被害人死亡。如果当时不是捅到心脏,而是伤在其他部位,仅仅造成轻伤害,被害人去报案,警察都可能不予理睬,甚至指责其寻衅滋事,故意找事,让人捅了,活该,人家是正当防卫!捅在腹部还是捅在心脏,在案件的定性上是一样的,但是捅在腹部,认定正当防卫,可能大家都会很容易接受,而捅在了心脏,认定正当防卫大家就感觉困难。

换一个角度讲,捅在腹部还是捅在心脏,在当时被告人被打倒在地,已经极度恐慌的情形下,此时,即便是专业医生处在被告人的处境,都不可能判断出该刺哪儿,不该刺哪儿,所以我们不能以事后对客观环境冷静判断来苛求防卫人,否则就是强人所难,混淆了正当防卫和故意伤害的概念,那样的话,也挫伤了人们同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的勇气,我们的刑法之所以在总则第20条就规定正当防卫,就是鼓励人们积极地同违法犯罪做斗争,如果我们苛刻地要求防卫人,就导致人们不敢正当防卫,失去了规定本条的意义。

第三,本案是不是超出了必要的限度,构成防卫过当呢?

本案被告人在实施正当防卫的过程中,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似乎超出了正当防卫的限度。但是我们必须考虑当时的特殊情形:(1)被告身材矮小,而被害人身材高大2)被害人方施暴的有三个人,后面还有三个人(3)在夜深人静,不可能有人来帮助自己,并且实施伤害后,对方很容易走掉,因此实施伤害的程度可能就比较严重(4)被告人已经被打倒,并且已经有人拿出了凶器。在诸多的不利因素下,让被告人精确地拿捏防卫的强度,既能制止不法侵害,又不造成不法侵害人的严重伤害,确实很难做到,因此我感觉被告人的打击程度虽然造成了严重后果,但是是可以理解的。

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制止不法侵害,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应当按照正当防卫的来定性本案。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辩护律师:

2011729

蔡伟伟故意伤害案件

辩护词

辩护律师:张云祥

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

电话:18611990021

备注:本案于2011729在博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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