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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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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
合伙人律师

分公司注销了,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其他2015-09-29|人阅读

  杨东律师:分公司注销了,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咨询】

  杨东律师:你好,我在北京某公司上海分公司工作,上海市分公司注册在上海市静安区,我的劳动地点是上海市静安区,而且我的劳动合同也是与上海分公司签订的。现在上海分公司公司拖欠我的工资,我想准备申请仲裁,但发现最近上海分公司已经注销了。我能否在上海市静安区提起劳动仲裁?但我咨询劳动仲裁委员会说,既然上海分公司已经注销了,就不能再把它作为被申请人在上海申请劳动仲裁了,要去北京提起仲裁,被申请人是北京总公司。请问:我应该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律师回复】

  关于你如何申请劳动仲裁的问题?目前而言,主要有二个方面,第一是确定谁为被申请人;第二是在哪里申请劳动仲裁。对此,杨东律师分析认为:

  首先,关于劳动仲裁主体,因为上海分公司已经注销,故劳动仲裁主体资格已经消灭,不能再以上海分公司作为被申请人,而且上海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另外,也可以考虑依法将上海分公司的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所以建议你考虑以北京总公司作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

  其次,关于劳动仲裁的管辖,针对劳动争议的案件一般都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而且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另外,劳动合同履行地是指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是指用人单位注册地、登记地。所以建议根据你的实际情况,可以选择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申请劳动仲裁。

  最后,关于责任承担的问题,基于上海分公司已注销,所以责任都应由总公司承担。当然,如果上海分公司未注销,而承担能力有限,则一般先用分公司财产清偿,总公司再做相应的补充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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