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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永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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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邯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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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代理词

合同纠纷2013-08-21|人阅读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gyb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一审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经认真的分析证据和有关的材料,又对政策和法律进行了研究和整理,对本案有了较全面的了解,现根据法庭调查的有关事实,结合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向法庭提交的 “合同书”是被告根据自己的意愿所伪造,不能根据该合同书认定案件所争议的事实。

经过两次的法庭调查,足以认定被告向法庭提交的“合同书”是由被告所伪造,没有真实性。

其一,根据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第2.“《砖厂承包合同》系在原有文书基础上经复制后,再书写部分文字、捺指印并加盖印章形成;”足以说明合同“合同书”是经过伪造后,才形成的现在形式。

其二、根据法院调取的2001年法院档案中的“合同书”,该“合同书”上没有骑缝章,而被告向法庭提交“合同书”却有了骑缝章,被告称有两份“合同书”,一份有骑缝章,一份没有,被告又拿不出原来的没有骑缝章的“合同书”,也表明被告伪造了证据。

其三、“合同书”记载公证处存留一份合同书,根据公证处的证明材料,公证处并没有留存该合同书,如果该合同确实经过公证处公证过,那么合同书上会有钢印,且与公证书以及公证词订在一起,从这一事实上看,被告是在撒谎,是在捏造合同被公证过的事实。

其四、根据1991年的科学技术水平,复印技术还没有普及,市场上还没有提供复印服务的主体,被告拿出了1991年的复印件,显然是其后来伪造的

其五、根据“合同书”所使用的稿纸上的信息,稿纸是2001年所生产,而“合同书”的落款时间是1991年,显然该“合同书”是伪造的。

其六、1991年开始清理砖厂并种地的没有“swy”,1991年是“yxh”进行清理土地的,1994年“hxh”才将地交给“swy”,如果是1991年订立的该“合同书”,则不可能有“swy”的名子,所以,被告所提交的“合同书”不可能是1991年形成的,该“合同书”是伪造的。

其七、正常的合同书,均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在最后一页上签名或者盖章,而被告提交的“合同书”最后一页上只有被告的公章,而没有承包方任何一个人的签名或者捺指印。

其八、“合同书”的第三页上所剩空间很大,而第一页上的最后又加了一行,足以说明“合同书”是经过“加工”而成。

其九、“合同书”第一页上的承包户有26户,而有指印或者加盖手章的也不超过10户,也属不正常,也可以表明“合同书”是伪造的。

其十、“合同书”上杨相印的手章与本人所持有的不符,ytz名子上盖的是yxy的手章等错误信息,也可以表明“合同书”系经伪造后所形成。

综上,被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是自己伪造的,没有真实性,不能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于双方所争议的承包期限以及承包费的数额,不能依据此“合同书”进行认定。

被告用伪造的证据进行民事诉讼,扰乱的民事诉讼的秩序,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希望法庭对其伪造证据的行为依法进行制裁。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被告应当对其主张的承包期已到,且应当收回土地事实和依据负有举证责任。

如上所述,被告向法庭提交的“合同书”是虚假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被告除了一份假合同外,并未向法庭提供其它证据,证明承包合同已经到期,且应当收回,所以被告主张应当收回承包地的主张不能成立。双方承包合同的承包期限应当按照政策和法律的规定来认定。

三、根据国家政策的规定,国家保护农业和农民的利益,保护农民的种粮积极性,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

第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政策的核心内容。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直接关系到亿万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重大意义,全面、准确地理解中央制定的土地承包政策,坚决贯彻执行切实保护和发挥好农民的积极性,进一步发展农业和农村的好形势。”

“认真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即将到期之前,中央就明确宣布,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营造林地和“四荒”地治理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并对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制度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各地区一定要按照中央的政策规定执行”

“延长土地承包期和进行必要的“小调整”,不得随意提高承包费,变相加重农民负担。除工副业、果园、鱼塘、“四荒”等实行专业承包和招标承包的项目外,其它土地,无论是“口粮田”、“责任田”、“经济田”,还是“机动地”,其承包费都必须纳入农民上交的村提留乡统筹费的范围,按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根据98年的土地承包政策,可以明确的政策精神有以下几点:其一、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政策的核心内容。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直接关系到亿万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其二、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营造林地和“四荒”地治理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也就是说对于专业承包也就是后来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规定的其它方式的承包,其承包期限可以超过30年,而不能低于30年。对于本案,应当从1998年开始,原告的土地承包期限应当至少还有30年的期限。其三、不得随意提高承包费,变相加重农民负担。除工副业、果园、鱼塘、“四荒”等实行专业承包和招标承包的项目外,其它土地,无论是“口粮田”、“责任田”、“经济田”,还是“机动地”,其承包费都必须纳入农民上交的村提留乡统筹费的范围,按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根据该政策规定,原告所耕种的土地不应当包含在专业承包的土地的范围,也就不属于《土地承包法》中规定的其它方式的承包方式。不能根据其它方式的承包的规定来审理本案。而《农村土地承包法》又是根据党的政策所制定。

第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和保持农村稳定的制度基础。目前一些地方出现的土地承包纠纷,实际上是没有贯彻落实好党的农村政策、土地承包关系不稳定的反映。对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一定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是进一步落实党的农村政策,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重要任务;是贯彻当前中央关于农业和粮食工作各项决策,保护农民发展粮食生产积极性的重要基础,对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持农业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关于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系列政策,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根本依据。对法律和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必须坚决按规定执行。农民拥有法律赋予的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承包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要认真落实二轮延包政策。没有开展二轮延包或者二轮延包没有完成的地方,必须及时认真组织完成延包工作,依法确权、确地到户。对没有具体法规为处理依据的土地承包纠纷,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基本精神,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按照民主协商、分类指导的原则,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稳妥地探索处理方式,妥善化解矛盾。”

“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欠缴税费和土地撂荒为由收回农户的承包地,已收回的要立即纠正,予以退还。”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有关工作的通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纠纷,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是稳定农村、发展农业,构建社会主议和谐社会的一项基础工作。”

这两个政策性文件是2004年下发的,对于指导解决土地承包纠纷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其一、国务院明确指出了土地承包纠纷的原因,“目前一些地方出现的土地承包纠纷,实际上是没有贯彻落实好党的农村政策、土地承包关系不稳定的反映。”对于本案的发生,也是因为被告以及乡政府没有认真的领会党的农村土地政策所致,如上所述党的政策是要延长土地承包期限,保护农民的权益,而被告村委会并没有保护农民的权益,而是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党的政策是要延长土地承包时间,而被告村委会总想缩短承包期限,再重新发包。其作法是与党的政策背道而驰的。其二、政策明确规定“农民拥有法律赋予的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承包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欠缴税费和土地撂荒为由收回农户的承包地,”所以被告以什么理由要求收回承包地的作法都是错误的,违反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三,“对没有具体法规为处理依据的土地承包纠纷,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基本精神,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也就是说,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处理土地承包纠纷的原则是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结合上述的政策规定和分析,对于本案争议的土应当属于适宜家庭承包的土地,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是国家基本制度,是受法律保护的。所以,被告采取强硬手段,强行收回原告土地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其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

综上,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是国家政策和法律的规定,结合本案,原告的土地承包期限应当是不低于30年的,不能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章的规定来裁决本案,应当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四、本案看似是以其它方式的土地承包法律关系,但在履行的过程中,被告已经将承包方式变更为家庭承包方式。

如上所述,根据党的政策精神,明确了哪些土地可以进行专业发包,而本案所争议的土地则不属于专业发包,也就是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其它方式承包的情形不能根据该法律第三章的规定来审理本案,而在实际的履行过程中,双方的合同关系已经变更为了家庭承包关系。

其一、1991年双方形成承包合同关系时,所争议的土地是荒废了的砖厂,原告承包了6亩这样的土地,向村委会交纳15元的承包费。而15元的承包费标准,比家庭承包的土地上所要负担的税费要小的多,当时从家庭承包的土地上要征收村提留和乡统筹,每亩地所要承担的负担远大于15元。

其二、从2002年开始,村委会将收取承包费变更为征收农业税,其税费负担已经与家庭承包地的税费相同,从将承包费变更为征收农业税的行为来看,双方已经将承包关系变更为家庭土地承包合同关系。

其三、根据以上的政策规定,党的政策保护农民的利益,保护的是农业生产,维护稳定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因此也应当认为双方现在的承包关系是家庭承包关系。

其四、国家免除农业税费并发放农补和粮补后,原告也享受到了家庭承包相同的国家政策。

所以,根据政策和法律的规定,以及当事人的行为足以认定,双方的法律关系应当认定为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关系。应当根据家庭承包关系的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来审理本案,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五、由于被告的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

如上所述,原告对于争议的土地享有合法的承包经营权,被告采取非法的方式,将土地上的果树砍伐,致使土地荒废三年以上,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其应当赔偿原告的所有经济损失。具体的损失数额以及赔偿依据,在法庭调查时已经举证证明,请法院依法判决。

综上所述,原告gyb6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应当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其承包经营权期限应当自1998年开始,不低于30年,应当以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关系的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进行赔偿。

代理人:霍永良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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