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34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前法第108条规定:(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由此可见,除上述范围之外的主体不得委托律师介入刑事案件。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为:同学、朋友等,就不能委托刑事律师作为辩护人。例如:嫌疑人甲的同学张三想帮忙,只能告知甲的近亲属,由其近亲属来委托律师,但可与律所事务所约定委托代理的费用由张三承担。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外国人,除了监护人、近亲属可代为委托律师之外,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
在单位犯罪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没有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确定。诉讼代表人原则上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但在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自身涉嫌犯罪的情况下,应该指定其他负责人或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