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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亮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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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
合伙人律师

陈某实际施工人索要工程劳务费

合同纠纷2019-07-25|人阅读

陈某工程劳务款纠纷案

承办律师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亮亮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实际施工人的工人受伤,违法承包人以此拒付工程劳务费,理由不能作为不支付劳务费的抗辩理由。

【基本案情】委托人陈某2017年分包郭某承建建筑工程中的油漆工程,陈某在履行该分包过程中,一名工人受伤,多方就前期该工人的医疗费,达成处理意见。在该工程结束后,郭某及发包劳务公司的现场负责人向陈某出具一张欠条。答应到期支付剩余款项若干万元。事后,陈某找郭某索要上述工程劳务款,郭某及劳务公司,以陈某未签字的对工人其他赔偿的协议,不同意支付该欠款。委托人遂找到我们。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1、根据郭某出具我们的协议,可以确定的郭某赢得依协议支付。

2、该协议本身存在一些瑕疵,委托人陈某,在该协议上适用了小名,非身份证姓名,该协议确定,工程是陈某与案外人共同承包。案外人权利不确定。

3、郭某会反诉,这陈某委托我们是担心的。

【工作诉讼中问题解决】1、在诉讼时候,到南京江宁区法院立案,开始时候,不给立案认为原告身份不符;为此,我们与江宁法院交涉沟通,认为原告一人主动没有问题。但该立案厅长,最好要求案外人做出说明。为此我们要求案外人补个说明。然后,江宁法院同意立案;

2、诉讼庭审中,郭某要求反诉,我们认为不符合要求,并说明协议上权利人和陈某不是同一人。我们根据协议本身确定,签字人就是陈某和权利人是同一人。而且上面打款卡号和姓名均我们原告。

3、该协议向法院出具的复印件,但被告对于基本协议事实是认可的,只是否认欠劳务款,说是材料款。又说协议是被迫的。但我们认为对方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也认可。没有采纳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郭某依法支付劳务费。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

发条引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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