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格绿郞门窗经营部(个体工商户)负责人:江小瑜
案件思路:通过确立劳动关系,请求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为工伤并获得赔偿。此案由系无过错责任,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受伤就应当按工伤保险条例的项目享受工伤待遇。且不要收取费用,可为本来就弱势的劳动者节省开支。
证据:有中间人冷某的证言,有一起工作的同事陈某的证言,有旁听了陈某与老板电话沟通洽谈工作的证言,有从南宁把原告接回长沙过年的证人证言。有住院的病历且有江小瑜的名字和电话作为联系人。
案件进展:
1、2011年上半年进行了劳动仲裁,被驳回了申请。我们认为仲裁委完全是枉法裁决,不顾事实,不讲法律。
2、现在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将于2011年10月14日宣判。我们静待佳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