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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培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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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范文)

其他2015-12-26|人阅读

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范文)

【云南大理律师——马培杰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相关规定,本所接受本案被告李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杨XX诉李XX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被告李XX的一审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诉讼活动。现根据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及在案证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XX对被告XX的诉讼主张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与理不符,于法无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全部驳回。理由如下:

(一)本案系第三人侵权导致的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人确定,原告之子杨X死亡的危害后果与“KTV”经营者XX的合法经营行为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本案事发系受害人杨X一方与被告人高XX、朱XX、张XX等人发生纠纷,双方发生互殴,在互殴过程中高XX、朱XX、张XX等人造成杨X死亡。根据法律规定,侵权责任的承担需要侵权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受害人杨X的死亡与“KTV”经营者李XX(被告)的合法经营行为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二)被告XX已经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既不存在积极的侵权行为,也不存在消极的不作为,依法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事发时,被告李XX正在进行合法的经营活动,对于事发起因一无所知,后经核实,本案事发起因与KTV的经营活动没有任何关系,与KTV的经营人员也没有任何关系,被告李XX已经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

2、事发后,被告李XX及时赶到现场,和其他KTV工作人员一起全力制止了事态的发展,双方的纠纷已经平息,已经告一段落。但是,在双方纠纷已经平息的情况下,被告常高XX一方突然邀约多人赶到现场,对死者杨X一方进行殴打,虽然被告李XX全力制止,自己也被推到在地受伤,还是无力控制局面。在杨X被打伤后,被告李XX第一时间拨打了报警电话,呼叫救护车。可见,被告李XX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已经尽力,没有任何过错。

3、在得知多人受伤急需救治的情况下,被告李XX仅仅因为此次斗殴事件发生在自己经营的KTV内,出于人道主义积极垫付了抢救杨X的医疗费用9278.17元,垫付了王XX的医疗费6348.65元,足见被告李XX已经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三)被告XX也不存在任何法定过错情形,依法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即安全保障义务人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公诉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在案证据,均未能证实本案被告李XX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有任何过错,故被告李XX依法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二、被告XX保留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追讨垫付费用及经营损失的权利。

被告李XX对于垫付杨X、王XX的医疗费,仅属于人道主义的急救垫付,如果判决被告李XX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被告李XX保留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进行追讨的权利。

此外,对于KTV605房间价值2000多元的被损坏物品及KTV因此事被勒令停业整顿一个月的经营损失30000元,被告李XX保留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进行维权索赔的权利。

三、原告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请求,不仅大部分赔偿项目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且计算标准严重错误。

虽然代理人认为被告李XX不应该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但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代理人还是要发表关于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的代理意见。

(一)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项目中,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有证据支持的仅有丧葬费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其他赔偿项目均于法无据或者没有证据支持。

(二)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项目中,结合在案证据,被抚养人生活费应该按照农村标准计算,不应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杨XX对被告李XX的诉讼主张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与理不符,于法无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全部驳回。

诉讼代理人:马培杰 律师

201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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