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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新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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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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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淫乱可以,但聚众不行!

其他2010-06-26|人阅读

继南京某大学副教授马尧海等22人由于换妻“聚众淫乱案”成为20年来第一批因此获实刑的人以来,东莞厚街职业技术学校的17岁女生李洁(化名)再次以“聚众淫乱罪”被起诉,引起各界关注。聚众淫乱有罪与无罪成为焦点,引发专家学者、律师、市民、网友激烈争辩。

上述两起案件之所以引发专家学者、律师、市民、网友激烈争辩,就在于,公诉机关追究这种聚众淫乱罪在目前的社会下,似乎显得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干涉有些过多,很多人都普遍认为,像换妻这种成人年间的“性游戏”,是属于私人权利的领域,公权力无权干涉,甚至不得干涉,那么,聚众淫乱罪到底应不应该追究呢?更进一步讲,聚众淫乱罪到底应不应该取消呢?刑法规定聚众淫乱罪有没有现实意义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之第三百零一条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以上就是我国刑法关于聚众淫乱罪的规定。

我国刑法将“聚众淫乱罪”规定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同时将其列在《扰乱公共秩序罪》一节中,这就表明,该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管理秩序,是社会的公共秩序,如果当事人的聚众淫乱行为没有侵犯社会的管理秩序,没有侵犯社会公共秩序,则这种行为不能构成犯罪,不宜以犯罪论处。

那么社会管理秩序是什么?社会的公共秩序又是什么呢?所谓社会管理秩序,是指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及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就是生活在一定的社会结构中的人们用来维护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所必须共同遵守的生活规则。可以看出,不论社会管理秩序还是公共秩序,都在强调一种社会的正常生活秩序。

性秩序,作为社会的生活秩序之一,在现实中,其正常状态是一个男人与一个女人在法律准许的情况在非公共的场合发生性关系,这样的性秩序才是社会所认可、并保护的性秩序。侵犯了这样的社会生活中的性秩序,就要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现实生活中遭人诟病的“二奶现象”“非法同居”等即实证。

“聚众淫乱”行为,公然违反上述人们在长期生活实践中的形成的性生活秩序,三人以上一起发生性关系,扰乱了社会的管理秩序、公共秩序,应该遭受法律的否定性评价,那么,是否也应该必然遭受刑法的否定性评价呢?

本人认为,只要聚众淫乱行为没有在公共的场所进行,没有将聚众淫乱的图像、视频有意识地进行传播、扩散,没有危及到社会广大不特定的对象,不宜以犯罪论处。

一、生活在社会共同体当中的个体有义务遵守这个共同体的秩序,但社会的文明发展也表明,社会共同体对秩序的要求不能扼杀个体的自由权利,只要个体行使自由的权利没有严重损害共同体的利益,并最终危及到共同体的生存,这种自由就不应该受到限制,更不能作为犯罪来予以追究。“聚众淫乱”,特别是在个人的私密空间里聚众淫乱,是社会个体充分享受自己的性自由,行使自己性权利的表现,没有损害国家、社会、他人的利益,为什么要追究刑事责任呢?

二、如果聚众淫乱能构成犯罪,那“卖淫嫖娼”、“二奶”、“非法同居”为什么不追究刑事责任呢?同样都破坏了公序良俗,破坏了道德准绳。如果说聚众淫乱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或公共秩序,那么卖淫嫖娼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卖淫嫖娼不但侵犯了正常社会管理秩序或公共秩序,而且在公共场所进行,更是严重了扰乱了社会的公共生活秩序。“二奶”、“非法同居”更是给社会带来了很多不稳定的因素,由此引发的“血案”不胜枚举。

三、同样是性自由、性权利的享受或行使,难道仅仅就因为同时性交人数是否超过而成为罪与非罪的分界?答案是正确的。传统性道德认为,性交两个人之间的事,且是一男一女两个人之间的事,不能第三者在场,否则,就是严重不道德的行为,甚至是不能容忍的行为。你可以强奸自己的妻子,你甚至可以与多名,如果可能,甚至无数名与在同一场所异性一一地性交,即只要不在同一时间内即可,但你不能同时与两人以上的异性性交,即在同一时间内与两人以上异性性交,否则即是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多么荒唐可笑的道德观!然而,我国的刑法正基于此才有了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

刑法,作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工具,有人强奸自己的妻子,侵犯了妻子性自由的权利,刑法却不予保护;有人包“二奶”,损害了正常的一夫一妻制度,刑法却不惩罚;有人不领取结婚证“非法同居”,侵犯正常婚姻的管理秩序,刑法却不予制裁;有人卖淫,有人嫖娼,严重败坏了社会的风气,损害了社会的公共管理秩序,刑法却对此闭上的眼睛,为什么单单对聚众淫乱情有独钟呢?

总之一句话,你淫乱可以,但聚众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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