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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合同纠纷代理词

其他2011-09-09|人阅读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依法指派本人担任原告诉***星辰巴士有限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的诉讼代理人,现根据法庭调查中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被告侵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依法应该向原告承担侵权责任。

法庭调查中,原告举证的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均能互相印证本案的基本事实:2011310日,原告乘坐被告8路公交车,因驾驶员在实习期内第一天开车,紧急刹车不当,致使原告摔伤,致原告右锁骨骨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200811):“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

本案原告投币一元乘坐被告运营的8路公交车时,与被告形成客运合同关系,被告有义务将原告安全送达约定地点。在乘运路途中,驾驶员没有资格驾驶公交车辆,且紧急刹车不当,造成原告右锁骨骨折,损失巨大,被告应该承担全部过错责任,原告有权选择侵权之诉向法院起诉。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被告应该向原告承担侵权责任。

二、关于本案的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本案的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如下:

1、残疾赔偿金:原告出具的书证安徽**司法鉴定所对***伤残程度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豆玲右上肢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因此,残疾赔偿金为15788*2=31576元。

2、精神抚慰金:5000元。

3、误工费:原告出具的书证安徽***司法鉴定所对***伤残程度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的误工期为120日。因此,,误工费为120*94=11280元。

4、护理费:****中医院出院记录证明原告住院天数为75天,因此,护理天数应该为75天,护理费为75*94=7050元。

5、住院伙食补助费:***中医院出院记录证明原告住院天数为75天,因此,住院伙食补助费为75*20=1500元。

6、营养费:原告出具的书证安徽***司法鉴定所对***伤残程度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的营养期为90日。因此,营养费为90*20=1800.

7、鉴定费:1600元。

以上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并恳请依法予以采纳。

代理人: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

0一一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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