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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继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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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宿州
主办律师

贪污案件辩护词

刑事辩护2011-12-09|人阅读

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本案被告人***涉嫌贪污一案的一审辩护人,经过庭前阅卷,会见被告人,并结合今天法庭调查中查明的案件事实,辩护人依法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首先,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构成贪污罪的指控不持异议。

二、被告人**与被告人***构成共同犯罪,与被告人***888不构成共同犯罪。

根据《刑法》第25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所谓共同犯罪的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知道自己是和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以及该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法庭调查中已经查明,被告人**从来没有找过被告人**,更谈不上两人之间的联络;事实上,被告人***作为一个农民,根本就不知道**是谁,更不要说和其共同预谋、共同商量、共同实施犯罪了,虽然在被告人***家见过一次被告人**,但是**并没有与***商量退耕还林的事,被告人***也在法庭调查中说没有与被告人***商量过;本案的事实是***分别找到被告人***,要求其分别开设粮补账户,分别供其使用,两个账户上的退耕还林款互不牵涉,各是各的,被告人***8更没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表示,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是分别独立的两个贪污案件。因此,被告人**与被告人***不构成共同犯罪。

三、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贪污56950元有异议,认为***贪污数额应该为24730元。

《刑法》第382条规定的“个人贪污数额”,在共同贪污犯罪案件中应理解为个人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共同贪污的数额。本案中,被告人***多次找到被告人***,要求其开设粮补账户,将退耕还林款打入该账户。200920102011年,该账户内合计打入退耕还林款26800元,被告人***与被告人**构成共同犯罪。+++实际有接近3亩退耕还林林地,11亩国家补偿230元,3年合计补偿2070元。因此,***参与贪污的数额应该为:26800-2070=24730元。

四、本案被告人***具有以下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属于从犯,应该减轻处罚。被告人作为一个农民,缺乏文化,在该次共同犯罪中,只是开了一个账户,供被告人**使用。***仅仅给其留下10800元,扣除自己应得的2070元退耕还林款,还剩下8730元,被告人**至案发时,粮补账户上还有9000元,四被告人中,只有***没有转移占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按照党支部书记***的指示办事,***所起的只是辅助作用,处于次要地位,属于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被告人主动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主动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自愿认罪,应予从轻处罚。无论在侦查、起诉阶段,还是在今天的法庭审理中,被告人***均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已经将贪污的10800元全部退回,确有悔改表现,社会危害性较小。

本案中,被告人***作为一个普普通通的老百姓,不了解国家的退耕还林政策,误被他人利用,涉嫌贪污。但是,被告人***贪污数额较少,又主动坦白,积极退赃,确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较小;且其年龄较大,又身患多种疾病,已经没有社会危害性。被告人***有1个法定减轻处罚情节,3个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这些都可以看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无论是社会危害性,还是主观恶性都不大,在这个前提下,法律应该对被告人**以教育为主,提高被告人***的法律意识;以惩罚为辅,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辩护人恳请贵院依法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并恳请依法予以采纳。

辩护人: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

师: 余 继 承

0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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