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陆沛林律师
陆沛林律师
广东-佛山
主办律师

用人单位在产假期间应否支付绩效工资?

劳动争议2016-06-04|人阅读

近期,有不少HR问到这个问题,但查了一下现行的法律法规,都没有对此进行过明确的规定。而另一方面,很多公司在实务操作上也存在违法的嫌疑,极易产生风险。现初作探讨以供大家参考:

情形1:用人单位只在工资条上划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而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从来没有规定绩效工资的考核标准或者即便存在这样的标准在实践中也从来没有应用。

对于这种情形,实质上就是“挂羊头卖狗肉”,将原本的固定工资人为肢解成若干部分,而绩效工资的发放则沦落为某些领导主观意愿的产物,在这样情况下,应当全额发放绩效工资。

情形2:用人单位在工资条上有绩效工资的体现,在规章制度上也有相应的绩效考核标准,且能严格执行,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不支付产假职工的绩效工资?对此我分析如下:

现行法律法规如是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也规定“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可见,现行法规的总体思路是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不得降低,且应参考产假前平均工资。既然要参考平均工资,那么从工资中扣除绩效工资,显然也不符合立法要求。

我认为:不能因为职工休产假就认为其绩效差,而不发放绩效工资;当然也不代表职工在产假期间的表现优异,其绩效工资可以与其他正常工作且成绩显著的员工没有任何差别。为此,我建议用人单位建立分类、多层次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标准,将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的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的绩效工资,对产假期间的女职工可以只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而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例如,公司制度可以这样规定:第一级:考核分数少于60分时,为不合格,不发放绩效工资;第二级:考核分数60-69分时,为合格,只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的80%;第三级:考核分数70-79分时,为中等,发放全额基础性绩效工资;第四级:考核分数80-89分时,为良好,发放全额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的75%;第五级:考核分数90分以时,为优秀,发放全额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奖励性绩效工资。产假职工视同考核合格,参照前述标准发放绩效工资。

假设公司经过评估,设定部门主管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为1500元,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为1000元。那么按照上述规定,该名员工考核合格时有绩效工资1200元,考核中等时有绩效工资1500元,考核良好时有绩效工资2250元,考核优秀时有绩效工资2500元,而产假期限她仍有绩效工资1200元。

经过上述处理,我们不难发现产假职工其仍然可以获得与中等水平差不多的工资待遇,不存在歧视或者人为降低工资的情形。而奖励性绩效工资,对价是员工表现优异或者超额完成任务时才能获得,因产假职工没有参与劳动,无法对其进行评估,其不能享受该部分奖励也属合情合理。

风险点提示:

1、绩效工资的比例不易过大,可以根据员工的级别设置不同的绩效工资比例,一般占工资总额的10%-30%为宜,比例过高则有人为设置标准克扣工资的嫌疑。

2、扣除绩效工资后,女职工的产假工资不应低于社保发放给单位的生育津贴,否则应该补偿差额。

(原创文章,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作者:陆沛林律师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