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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学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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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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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坚持不签劳动合同企业如何应对案例

其他2015-03-02|人阅读

◎案情介绍

北京大兴区一科技企业有150多名员工,公司自2008年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就与员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员工刘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他认为劳动合同是对自己的束缚,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因此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考虑该员工已在公司工作多年,是不可多得的人才,于是同意刘某不签订劳动合同,并让刘某出具了一份声明,声明明确刘某本人自愿不签订劳动合同,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刘某一人承担与公司无关。一年后刘某因为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与公司发生纠纷,刘某向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6个月的经济补偿金30000元,同时要求支付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5000元。就为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公司拿出了刘某出具的声明,认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刘某,公司不应该向其支付2倍工资差额,刘某承认声明的真实性,但其主张因公司要求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不公平,所以刘某才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因此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实质原因在公司这边。最后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刘某要求双倍工资差额45000元的仲裁请求。

◎律师解答

这样的裁决结果可能会让公司感到意外,然而这样的裁决法律依据是充分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如果员工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企业应当书面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员工拒签劳动合同,企业只能终止劳动关系,而不能继续留用该员工,否则就要支付双倍工资。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法律并不考虑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动机,而直接规定用人单位不得留用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案中无论员工是否以公司的劳动合同条款不公平进行抗辩都不影响单位依法应该支付双倍工资的结果。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5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6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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