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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优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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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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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老宅惨遭土地强制,一审败诉后求助圣运

其他2014-07-22|人阅读
【案情简介】 原告林女士系鼓山镇洋里村村民,随着村民人口增长和子女长大,需用地建房,但该村已经三十余年未办理宅基地用地审批,林女士遂自上世纪八十年代起在自家老宅门前杂地上开始陆续建设房屋用于生活居住,后其曾申请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但政府却至今未给与办理。2013年8月10日,原告发现房屋上被张贴了榕国土资强[2013]120号《公告》后向福建省国土资源厅提起行政复议,要求其确认被告福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上述公告违法,并予以撤销,但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复议维持了被告所作出的上述公告。原告遂将被告起诉至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被告违法作出的榕国土资强[2013]120号《公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未提供被诉公告所涉土地权属证书,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驳回了原告林女士的起诉。林女士不服一审裁定,遂委托儿子黄先生为代理人,慕名找到了在征地拆迁案件方面享有盛誉的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优银律师、宋金玉律师寻求帮助。【办案过程】 介入该案伊始,圣运律所经验丰富的两位律师即发现被告作出上述公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均违法。宋律师在与委托人进行了充分沟通和对案情的充分了解后发现,在本案中,讼争地属集体土地,原告建房年代久远,期间被告并未制止和处罚,现已超过两年的处罚法定期限,且违法建设不同于没有产权的建筑,原告房屋不属于城乡规划法及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违法建设,亦非在建房屋,根本不存在进行查处的情形,被告无权进行处罚。而被告依据的文件也仅是地方性文件,无权设定强制拆除的处罚,且未经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会备案批准,违反了国务院及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属非法文件。且被告在作出公告前并未向原告进行告知,程序严重违法。且宋律师认为被告根据越权无效、事实不清、不具有关联性的相关单位出具的函件,以及非法篡改法律设定标准和条件、越权设置强制拆除处罚类别的福州市人民政府和福州市人大文件,未依行政处罚必须履行的基本程序,将原告合法住宅认定为违法建筑,并通知原告限期拆除自己房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原告作为土地使用权人或实际使用人,具有合法诉权。而对于一审法院对于原告未提供被诉公告所涉土地权属证书,其提供的房屋照片亦不能证明其合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因此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宋律师认为:第一,原告的自建房屋是在特定历史情况下形成的合法建筑,但因政府部门怠于履行职责,至今未给予办理,致使原告无法取得合法权证,这是政府职能部门的失职渎职,责任应由相关不依法行政的政府部门承担。第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严重错误,上诉人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土地实际使用人、榕国土资强[2013]120号《公告》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与榕国土资强[2013]120号《公告》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律师说法】 本案一波三折,一审败诉后原告觉得上诉胜利希望渺茫,然而诉讼才是解决问题的合法方式及途径,其他任何没有法律依据的强制拆除行为均属违法。倘若被拆迁人遭遇了违法强拆,宋律师建议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专业拆迁律师咨询解决办法,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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