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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或参加开庭,不应当认定为旷工!

劳动争议2017-04-26|人阅读

  一、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劳动者认为自己的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限制或剥夺劳动者的仲裁权利,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请假,用人不予批准违法,单位规章制度若有类似条款也与法律规定不符,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二、申请劳动仲裁或参与仲裁庭审,是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一种,用人单位不能以此认定劳动者旷工。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属于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参加仲裁庭审或申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不得以此认定劳动者旷工。

  三、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或参与仲裁庭审,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申请劳动仲裁或参与仲裁庭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由此可见,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社会活动除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外,还包括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劳动者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出庭期间从事的活动应视为社会活动,其所在单位不应扣发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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