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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存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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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会主席能否享受行政副职待遇?

劳动工伤2011-03-04|人阅读

案情介绍:

谢某于2004年5月进入上海某大酒店有限公司工作,担任人力资源部经理一职,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4500/月。同时,谢某自20066月至20096月担任该公司工会主席。200912月,谢某在离职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20066月至20096月工资差额72000元及奖金差额150000元;

庭审纪实:

在庭审中,谢某提出,按《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规定,工会主席应当享受企业行政副职待遇,但是在职期间,无论是工资还是奖金,企业从未给予其相应待遇。

公司辩称,谢某因担任工会主席要求支付20066月至20096月工资、奖金差额,该项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且根据《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中的规定,工会主席是指专职的工会主席,谢某不是专职的工会主席,公司也只是民营企业,所以谢某的该项请求没有依据。公司方委托了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温陈静律师、尤存国律师代理本案。

仲裁结果:

仲裁庭经审理认定,谢某20066月至20096月间主要从事公司部门经理、副经理岗位工作,工会主席是其兼职。谢某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对谢某的工资待遇有明确的约定,故谢某的工资、奖金待遇应以合同约定为准。所以,谢某要求按《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规定享受行政副职待遇,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上海远业律师评析: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的确有“工会主席享受企业行政副职待遇”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但我认为,谢某没有权利享受副总待遇,也无法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得到这种待遇。理由如下:

(一)企业的专职或者兼职工会副主席是否有权享受行政副职待遇问题,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工会主席与企业之间不是劳动合同关系,而谢某的主张涉及工会与企业的关系问题。由于谢某的问题不是工会主席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问题,所以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

(二)工会主席享受行政副职待遇缺乏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国家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均没有规定企业工会主席必须享受企业行政副职的工资待遇,更没有规定该工资待遇必须由所在企业支付。《企业工会工作条例》是全国总工会通过的一个内部文件。根据《工会法》第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全国总工会是群众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它不是国家立法机关,也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未取得法律授权的前提下,不具有立法权,其制定并通过的《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不能作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的判案依据。

(三)“工会主席”指的是专职的工会主席而不是兼职的工会主席。

根据该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上级工会与企业工会、企业行政协商,可对企业工会兼职干部给予适当补贴。”《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2项和第4项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奖金、医疗、补贴、劳动保护及其他福利待遇,由国家财政列支;基层工会兼职干部短期学习工资及差旅费由国家财政列支。因此,“工会主席享受企业行政副职待遇”是指专职的工会主席,其工资、奖金、医疗、补贴、劳动保护及其他福利待遇在由国家财政列支时,享受企业行政副职待遇。而兼职工会主席的补贴,由上级工会与企业行政协商解决,企业方面没有必须支付工会兼职干部补贴的义务。

(四)谢某应该按照劳动关系获得相应报酬

谢某兼任工会主席的劳动报酬问题,应依照其作为劳动者身份的工作岗位确定。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合同关系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货币。不管劳动者在社会上担任何种职务,拥有何种身份,均与用人单位支付其劳动报酬没有直接的关系。用人单位没有义务因为劳动者在企业工会兼任主席就必须给予高于其作为劳动者本身所在岗位的劳动报酬。所以公司没有义务向谢某支付相当于行政副职的工资待遇。

风险提示:我国劳动立法政出多门,各个政府部门或社会团体利益着眼点不尽相同,所以往往出现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规定。企业在处理这种问题时,一定要咨询律师或专业意见,避免无谓的争议。

法规索引: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

第二十四条 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由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在充分听取会员意见的基础上协商提名。工会主席按企业党政同级副职级条件配备,是共产党员的应进入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专职工会副主席按不低于企业中层正职配备。  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由会员民主推荐,报上一级工会同意提名;也可以由上级工会推荐产生。已建党组织的企业工会候选人须经党组织审核。工会主席享受企业行政副职待遇。企业行政负责人、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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