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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涛律师
刘文涛律师
天津-天津
主办律师

精神病鉴定应成为死刑案件的法定程序

刑事辩护2010-05-25|人阅读
福建南平砍杀小学生案犯不应该如此判死刑

刘文涛2010年4月8日

近段时间,我一直在关注福建南平小学生被杀案。看到8个小天使被残杀,还有5个孩子仍在重病房,相信许多人和我一样地心碎。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同时也在关注本案的进程。今天上午该案进行开庭审理,中午网上就刊登出被告人郑民生被当庭判处死刑的消息。从3月23日案发,到今天4月8日,一审作出判决,仅仅16天。被害人的家属们虽然无法挽回孩子们的生命,但至少听到这个消息心里可以得到慰藉了。

但是,面对这样高的办案效率,我却陷入了沉思。

熟悉刑事诉讼程序的人都知道,即使是一件简单的刑事案件,从嫌疑人被抓获,再到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再到起诉至法院进行审理,直至作出一审判决,整个过程在实践中通常都需要3个月左右的时间。显然本案是特事特办,这倒也无可厚非。

但有一个问题不可忽视的是,郑民生的种种行为表明,其精神可能存在异常。16天就作出一审判决,表明本案在处理过程中,没有为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因为精神病鉴定通常需要一个月以上的时间。在没有经过精神病鉴定的情况下就草草地判决郑民生死刑,这绝对不符合人权理念和我国的死刑政策。

我国法律,其实世界多数国家的刑法都规定了精神病人对在病情发作时所做的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这是法律规定层面;犯罪主体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精神病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这是法理层面。遗憾的是,我国刑法及两高(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中都没有明确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必须为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被告人以及被告人家属、辩护人提出的鉴定申请都被法院驳回。

诚然,我国的具体国情还达不到为每名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程度,但是,在可能涉及死刑的案件中,应该设置精神病鉴定的法定程序。理由很简单:死刑是剥夺人的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国家应当为死刑判决提出最充分的理由,否则就是对生命的不尊重。如果国家被怀疑滥杀无辜,所产生的恶劣影响比公民滥杀无辜严重一千倍。

南平法院如此匆匆判决,绝对经不起历史的检验!这显然是受到了社会舆论、行政机关、党委机关的多重影响。而司法权独立、法官审判权独立则是现代法治的必须。司法机关必须摒弃一切非法律因素的干扰,严格依法审判。

我期待有一天,精神病鉴定列入法定程序。若如此,我们才可以理直气壮地说:郑民生,你该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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