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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霄律师
邱霄律师
江苏-南京
主办律师

公司能否向员工主张工伤医疗费?

劳动工伤2012-07-27|人阅读

案情简介:

李某自20095月起便在南京市某机械生产行业企业担任操作工。虽然企业在李某入职后及时与之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却并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手续,也没有为其缴纳相关保险费用。李某刚入职不久时曾经向企业询问过关于工伤保险的事情,但企业方面以所谓“操作工作没有危险,不需要办工伤保险”为理由敷衍过去,李某也没有再询问。

20113月下午4点左右,李某所在厂房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李某从高台上跌落,严重受伤,后经全力抢救脱离生命危险;李某入院治疗期间,企业为其垫付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47万元,并由李某家属出具收条,收条中明确说明该费用由企业垫付。1个月后李某家人为李某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果为2级伤残。

之后,企业向李某要求返还由企业垫付的医疗费,遭到李某拒绝。企业随后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庭经审理后做出裁决,部分支持了企业的请求,要求李某向公司返还超出法定标准的医疗费人民币20万元。

律师点评:

乍一看,这个案件确实很奇特。因为大部分情况下都是员工向企业主张医疗费,极少有企业主动向员工索要医疗费的。而且还获得了仲裁庭的支持,就更让人感到意外了。

那么为什么企业要求李某返还垫付的医疗费的请求会获得支持?原因在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62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也就是说,当职工因为遭遇工伤事故入院治疗时,无论企业有无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手续,所享受的医疗赔付只限于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这“三目录”标准。超过该标准的,虽然目前法律没有直接规定,但是实践操作中普遍倾向于由工伤职工自行承担。

在有些情况下,企业为工伤职工垫付的超过标准的医疗费会被认为是企业对员工的福利,但在本案中,企业在为李某垫付医疗费用时让其家属出具了说明该费用为垫付的收条,因此该企业垫付的费用就无法被视为企业对李某的赠与,因此本案中仲裁庭最终做出支持了企业的请求的裁决还是合理合法的。

当然我们也建议对这一法律上的盲点,日后应当通过立法进行明确,以便更好的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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