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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祖军律师
潘祖军律师
安徽-芜湖
主办律师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界定

刑事辩护2017-09-04|人阅读

案情介绍:2013年底以来,被告人李xx等人在芜湖市镜湖区伊顿公馆、绿地等地以“阳光工程”“连锁经营”“资本运作”为名,并以高额回报为诱饵(1-2年最高可以获得1040万元,又称1040工程)通过“拉人头”的方式引诱、欺骗他人参加传销活动,建立传销组。采取“五级三晋制”运作模式和资金分配方式,通过大肆发展新人缴纳申购款骗取钱财,由上级逐级瓜分下线人员申购款获利。自2014年至20163月,该组织逐步吸纳被告人赵xx13人为骨干成员,并最终成为老总级别。截止案发,该组织的人员已达百余人。该组织采取下述方式运营:一是以购买1-21份虚拟产品份额,获得加入资格,其中第1份虚拟产品份额需缴纳3800元,第2-21份虚拟产品份额,每份缴纳3300元;二是实行“五级三晋制”:五级分为业务员(1-2份)、业务组长(3-9份)、业务主任(10-64份)、业务经理(65-599份)、高级经理亦称老总(600份以上);三晋是指业务员、组长—主任,主任—经理,主任—老总;三是利润分配采取直接和间接返利提成,其中直接返利提成指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可按所属层级获得提成,间接返利提成指本人的下线层级发展的所有下线均可按其所属层级获得提成;四是该组织结构严密,实施条块结合层级管理,主要管理形式有该传销组织大体系中某一个团队或多个团队(指该传销组织某一个成员或某几个成员及其发展的下线成员)购买虚拟产品份额达到一定份额(份额至少在600份以上,人数一般为30人以上)时,编成一个小体系。 为加强对传销人员进行管理,小体系内设置大总管、申购总管、能力总管、自律总管、自律配合、学习窗口等职务。大总管全面管理该团队,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及时召集领导班子传达上级工作精神,督促落实各岗位工作事项,组织协调团队发展、调动团队积极性等;能力总管主要是负责传销人员的思想工作,并将团队人员所书写的心得体会、总结收集交给分管的上线老总,一般由大总管兼任;自律总管,主要是根据上级指示,配合总管,积极传达会议精神,维护监督行业纪律;申购总管,主要是负责统计每周申购虚拟产品份额的明细情况,制作申购单、申购汇总表等;学习窗口主要是负责带领新人学习团队经营管理以及相关业务知识等。 2016年316日,民警在本市xx大厦210包厢内将被告人赵xx等抓获;同年71日,被告人李xxxx华府被公安机关抓获。

辩护意见:被告人李xx在传销组织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

其只是有时传达传销上层领导(王xx等)的要求,并没有直接参与赵xx团队的管理。赵xx团队是xx管理的。

其在任自律总管的一个月期间,大多数时间是不在位的,而是在外打工的。

3、其被动地从王x处接手了一个经理室。“我今年交了足额的钱69800元才成为老总的,后来王x交给我一个经理室给我管理”。

4、其对成x经理室的管理也是协助薛xx的,不是一个人单独管理。

案件反思: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情节严重的判处5年以上,本案最后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从辩护的角度来说是成功的。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对亲情、友情的破坏,对社会信用的破坏也是不可回避的。识别传销简易判断依据:一看是否要交“入门费”即是否让你交纳一定资金或购买一定数量的产品获得加入资格。二看是否要“拉人头”即是否发展他人成为自己的下线,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所交纳的资金或者销售业绩为计算报酬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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