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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文发律师
杜文发律师
陕西-渭南
主办律师

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刑事辩护

犯罪类型2017-03-01|人阅读

【案情介绍】

T某于2016年7月11日23时许,在夜市吃饭期间,与被害人S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发生肢体冲突,T某用水果刀将S某某胸部划伤,司法鉴定为轻伤一级。后双方亲属达成民事赔偿谅解协议。T某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本律师受T某某亲属委托,为其出庭做了罪轻辩护。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被告人之父的委托,陕西渭临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参与本案的开庭审理。通过查阅案卷并会见被告人,辩护人现就本案事实结合相关法律,做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T某此次涉案中,无预谋或直接伤害他人的故意,其主观恶性较小。

经过庭审,能够看出被告人是在受害人酒驾后撞到被告人电瓶车时发生的纠纷,而且在双方发生纠纷过程中,被他人两次拉开,受害又一次故意开车撞倒被告人的电瓶车,才导致其受害结果的发生。在此期间,被告人直没有直接伤害受害人的主观故意,其主观恶性较小。

二、在本案中,受害人过错较大,是造成其受害结果的直接原因。

受害人不但酒驾剐蹭到田鹏的电瓶车,后又故意驾车撞倒电瓶车。在被别人两次拉开争执的被告人与受害人后,受害人又砸了别人夜市摊,手持一凳子砸向被告人胳膊。被告人为了阻止自己不继续受到伤害,才在自己车上拿出一个平时使用的水果刀,在受害人又一次扑过来时,田鹏挥刀乱划才导致受害人受伤。整个过程明显看出受害人存在严重过错。

三、依据整个案件过程以及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在案发的第二天,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被处以15天的行政拘留及罚款500元(罚款未缴纳,拘留期满后公安机关并未立即追缴罚款也没有告知让其等待案件进一步侦查)。

被害人受伤后,被告人的叔父立即将受害人送到医院接受治疗,且被告人在案发第二天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并接受法律处理。这些情节足以证明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也构成自首行为。

四、案件侦查期间,在侦查机关主持下,被告人的亲属已经与受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且得到受害人的谅解。

五、被告人此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的记录,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本次犯罪尚属初犯,此次案件纯属偶然行为,主观上并没有预谋犯罪的主观故意。

六、对被告人判处缓刑或者减轻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

在几次会见时,被告人表现的非常悔恨。经过公安机关的教育改造,表示绝不再做任何违法乱纪的事情。

本案中,不存在加重情节的存在。同时,也没有什么情节能显示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社会危险性,所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被告人判处缓刑或减轻刑事处罚较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一、量刑的指导原则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四、常见犯罪的量刑(二)故意伤害罪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三)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7. 拟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13. 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2)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3年; 8)犯罪较轻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18. 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取得谅解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4年;19. 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谨请合议庭采纳

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

律师杜文发

2016年 11 月25 日

【法院判决】

法院采纳辩护人对被告人罪轻辩护意见,判处对被告人拘役五个月。(执行期到2017年1月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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